據澎湃新聞報道,甘肅東鄉縣近日發布《關于依法打擊整治忤逆不孝行為的通告》,列出了打擊整治“忤逆不孝”行為的十種情形,明確“忤逆不孝”情節較為嚴重,涉嫌構成犯罪的,將被納入個人信用懲戒范圍,作為反面典型公開曝光并向社會公開,不得享受信貸、教育、就業、產業獎補等政策。
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既是文明社會的底線,也是法治社會的要求。《憲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婚姻法》《繼承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等相關法律,都對保障維護老年人權益作了明確規定,包括“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對老年人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等。
這份最新通告的亮點在于,通過法制教育、司法督促、聯合調解、信用懲戒、治安處罰、依法打擊等六個層面工作,對“侵占老年人房產、財產,對老人進行歧視、侮辱、打罵、傷害”等十種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不良行為進行打擊整治,比起相對抽象和“單調”的法律規定,這些具體措施對成年子女等責任主體的制約力更強,有助于更好地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
問題是,采取信用懲戒的手段是否合適呢?對于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違法行為的后果,在現行法律中都已作了明確,有的承擔民事責任,有的承擔行政法律責任,有的承擔刑事法律責任,等等。在現有的法律處罰之上,再加上信用懲戒的“處罰”,有違“一事不二罰”的法律原則。對“忤逆不孝”的有關人員“罰外施罰”,恐怕是一份難以承受之重。
當然,客觀來說,目前關于信用懲戒的規范還不健全的情況現實存在。之前,在最高法《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中,就明確“對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要嚴格遵照法律法規實施”,要求“完善名單納入制度”、“確保名單信息準確規范”、“進行風險提示與救濟”,并建立“失信名單退出、懲戒措施解除、責任追究”等機制。退一步說,有關部門信用懲戒“忤逆不孝”行為,也應建立在更嚴格、更嚴謹的規范基礎之上。
其實,打擊整治忤逆不孝行為,不僅是東鄉一地。從報道情況看,這些年,江蘇、江西等省份的一些地方也都出臺了類似通告、規則等,以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這些“很接地氣”的創新舉措提出,有利于保護弱勢群體利益,也得到了不少好評,但類似信用懲戒等手段的“廣泛使用”,卻也夾雜著違法侵權的風險。贍養孝敬老人,好心還得講法治。有關部門有必要認真檢視,規范侵犯老年人權益行為的懲處,體現應有的法治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