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央視網消息,近日,江西宜春市袁州區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的一起“95后”強奸“00后”案件,引發輿論廣泛關注。鑒于被告人歐陽某某存在賠償被害人易某3萬元并取得其諒解以及認罪認罰等情節,一審法院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歐陽某某有期徒刑4年。
這幾年,性侵未成年人的報道屢屢刺激公眾神經,全社會都對此類話題格外敏感。本案中兩個點引人關注:一是被害人易某為未成年少女;二是被告人同一天深夜分別在外面樓道和易某租賃屋內,兩次對易某實施強奸行為。不少網友對照情節,認為此案判輕了。
性侵未成年人,確實讓人憤怒,也該零容忍。但“零容忍”應體現為法律框架下的罰當其罪,既不輕縱,也不“唯部分輿情是從”地搞法外加罰。
眾所周知,《刑法》中有個很重要的原則,叫“罪刑法定原則”,是指行為人的行為犯了什么罪,犯了多大的罪,處什么刑,處多重的刑,都由法律規定。換句話說,對國家的刑罰權給予了嚴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圍十分有限。本案到底是不是罰當其罪,也得回到案件事實和法律本身,而不能想當然地妄下結論。
《刑法》第236條規定了強奸罪的罪狀和法定刑,即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構成強奸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強奸多人、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輪奸等5種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涉事男子無疑已構成強奸罪。判決未提被害人為幼女,只提其為未成年人,從判決慣例上講,她已滿14周歲只是未滿18周歲。得看到,刑法規定的5種法定刑升格的加重情節,本案中并不存在。換句話說,本案只能在3至10年之間,再考慮其他情節決定具體量刑。
為了落實罪刑均衡原則,最高法出臺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各省高院也進一步出臺了相應細則,對退贓、退賠、賠償被害方、獲得諒解等酌定情節如何量刑作出了規范。本案中,存在一些酌定從輕和從重的情節。
根據江西省的量刑細則規定,強奸婦女一人,一般在3至6年之間確定量刑起點,造成輕微傷可增加3個月至6個月刑期。本案增加刑罰量的因素有三項:一是強奸2次以上(含2次);二是進入未成年住所施強奸犯罪的;三是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等弱勢人員的。減少刑罰量的因素有二:一是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二是認罪認罰。總的來說,相加相減因素基本相當。
由于公告信息有限,案中的有些細節仍不得而知,如作案者犯罪前一貫表現、犯罪后的態度、偶犯還是慣犯等因素。從現有信息看,本案一審法院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4年,與以上算法相比稍稍偏輕,但仍在自由裁量權范圍內。
現實中,對于司法判決是輕是重,司法維度跟大眾感知層面或許有“溫差”,但重要的是據法而為。而在此之外,在輿情發酵的情況下,司法部門也不妨多些釋疑動作。拿該案來說,鑒于本案判決引發了公眾的質疑,當地法院不妨增加信息供給,進一步向公眾解釋判決中的具體考量因素,以消除公眾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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