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南寧一業主投訴稱,花20多萬買的車位,停車后4個門被卡住無法打開,想要出來只能爬天窗。業主聯系開發商要求退換車位,開發商回復稱,流程已走完,稅已經報上去了,沒法退換,“你看能不能轉手賣掉”。目前,業主表示將采取訴訟方式解決問題。
隨著機動車保有量的增多,人們購買商品房時均會考慮購買車位,甚至有些開發商在銷售房屋時會搭售車位。但無論是自愿購買車位亦或“搭售”車位,開發商所銷售的車位均應符合相關標準,至少應確保業主順利地將汽車停放到車位。可見,停車后4個車門無法打開的車位顯然系不合格車位,開發商理當承擔相應責任。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的行業標準《車庫建筑設計規范》,小型車停車的車庫長度為4.8米,總寬為1.8米,總高為2米。根據這一行業標準,如果停車位的寬度小于1.8米,則應屬于不合格車位,開發商不得將其銷售給購房者。同時,即便車位的寬度符合行業標準,如果車位的設計和功能無法滿足業主的正常停車需求,顯然也系通常意義上的不合格。
具體到此事件中,停車后4個車門被卡主無法打開的車位,顯然無法滿足車主的正常需求,不具備車位的正常功能,開發商應當承擔退款、更換車位的責任。根據合同法等有關規定,因一方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則應承擔更換、繼續履行的責任,并承擔對方的相應損失。如果導致合同根本無法履行,則除返還對方已經支付的對價外,還應承擔違約責任。
要知道,20萬元并非小數目,購買到無法使用的不合格車位,任誰都會窩心受氣。作為監管部門,對于銷售不合格車位,且拒不履行退款或更換責任的開發商行為,理當介入調查。查清其建筑設計是否合理規范、車位交付給業主時是否經過竣工驗收。如果開發商存在違規設計、違規銷售行為,則應追究其相應責任。讓無視消費者權益且拒不糾正的開發商為其傲慢付出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