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海淀法院網消息,優(yōu)酷以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將百度云計算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確認云計算公司的涉案行為侵犯了優(yōu)酷公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判決賠償優(yōu)酷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及合理開支1萬元。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
優(yōu)酷認為,百度云計算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計算公司”)、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度網訊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其運營的“袋鼠遙控”手機客戶端中向公眾提供電影《戰(zhàn)狼Ⅱ》的在線播放服務,侵犯了優(yōu)酷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yōu)酷公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優(yōu)酷公司遂將上述二公司訴至法院。
原告優(yōu)酷公司訴稱,電影《戰(zhàn)狼Ⅱ》自上映來就伴隨各項影史記錄的不斷刷新,具有極高的市場價值和票房號召力。云計算公司、百度網訊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其共同運營的“袋鼠遙控”手機客戶端中向公眾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線播放服務,侵犯了優(yōu)酷公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被告云計算公司辯稱,涉案作品來源于百度網盤,未存儲在其運營的電視投屏軟件“袋鼠遙控”手機客戶端中,該客戶端僅提供搜索鏈接服務。
被告百度網訊公司辯稱,其非“袋鼠遙控”手機客戶端的開發(fā)者和運營者,與本案無關。
海淀法院網公布的信息顯示,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袋鼠遙控”手機客戶端的開發(fā)運營者系云計算公司,涉案作品通過該客戶端投屏至電視播放的過程中,并沒有顯示需下載其他手機客戶端或跳轉到其他網站播放的情況,投屏于電視播放前也未顯示需下載百度網盤或進入百度網盤進行相應操作,而是直接開始播放并至結束,故無法證明“袋鼠遙控”手機客戶端僅提供了搜索鏈接服務。云計算公司直接提供涉案作品在線播放服務侵犯了優(yōu)酷公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故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海淀法院為何會作出如上判決?法官點評稱,根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類型不同,侵權責任的承擔也有所不同,一般來說,網絡服務提供者分為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和網絡內容提供者,兩者分別具有不同的注意義務和免責事由。對于網絡內容提供者來說,主觀過錯并不影響其侵權行為性質的判定;對于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來說,只有在明知或應知網絡存在侵權行為的情況下才可能構成幫助侵權,承擔相應侵權責任。因此,在涉及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著作權侵權案件中,需要對其行為的服務性質進行判斷,明確其是直接提供了內容還是僅提供網絡服務。判斷云計算公司是否提供了搜索鏈接服務,一般考慮如下因素:一是涉案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播放是自被告網站跳轉至第三方網站進行的;二是涉案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播放雖在被告網站進行,但其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涉案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置于第三方網站。本案中,“袋鼠遙控”手機客戶端在涉案作品播放過程中不存在網站跳轉情況,被告也未提交證據證明涉案作品未存儲于“袋鼠遙控”手機客戶端的服務器中,故不足以認定云計算公司僅提供了搜索鏈接服務。在云計算公司無法證明其提供了搜索鏈接服務的情況下,法院認定涉案作品是由其直接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