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并未辦理銀行貸款,卻突然被銀行訴至法院要求到期償還。是銀行弄錯了?還是潘某故意不認?
日前,從裁判文書網獲悉,內蒙古陜壩農村商業銀行子渠支行職工韓某云伙同曹某蘭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兩人皆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韓某云,女,1965年1月生人,內蒙古陜壩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園子渠支行職工。被告人曹某蘭,女,1976年7月生人,因涉嫌犯騙取貸款罪,2018年1月被杭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據和訊銀行梳理,2014年8月初,潘某等人通過信用社的韓某云在五星信用社(支行)各辦理了一筆30萬元的貸款,但該筆貸款一直未發放。2017年11月,陜壩農商行向韓某、潘某催要上述貸款,并訴至法院判決兩戶承擔還款責任,潘某遂向公安機關報案,致本案案發。
經法院審理查明,曹某蘭以歸還所欠貸款為由,找到原陜壩農商行五星支行信貸員韓某云,讓韓某云幫忙聯系幾個戶頭到五星支行辦理授信貸款,韓某云表示同意。
此后,韓某云將正在托其辦理農戶聯保貸款的潘某等人的授信貸款交由曹某蘭周轉使用。并將潘某等人的身份證、銀行卡和密碼要上后交給曹某蘭。
2014年8月8日曹某蘭以代理人的身份,將潘某等2人銀行卡內的授信貸款各30萬元,直接轉入曹某蘭的個人銀行賬戶使用。事后,韓某云以回去等消息、貸款未辦理下來等理由搪塞韓某、潘某,隱瞞貸款被挪用事宜。
2017年11月,陜壩農商行向韓某、潘某催要上述貸款,并訴至法院判決兩戶承擔還款責任,遂由韓某、潘某向公安機關報案致本案案發。
至判決日,曹某蘭、韓某云全部退繳涉案的60萬元案款。
2018年12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杭錦后旗人民法院判處韓某云、曹永蘭犯挪用資金罪,判處兩人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