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深交所消息,深交所發布關于對成都深冷液化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冷股份”證券代碼:300540)董事兼副總經理文向南的監管函。
文向南作為深冷股份董事兼副總經理,于2020年3月24日賣出深冷股份股票48,000股,金額58.81萬元。深冷股份原預約于2020年4月22日披露2019年年度報告,文向南賣出深冷股份股票的時間發生在原預約公告日前三十日內。
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3.1.11條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3.8.17條相關規定。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發行人、創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3.1.11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份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
《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3.8.17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事務代表及前述人員的配偶在下列期間不得存在買賣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行為:
(一)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三十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定期報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十日內;
(三)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
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或者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個交易日內;
(四)中國證監會及本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證券事務代表應當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規定,并承擔相應責任。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成都深冷液化設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總經理文向南的監管函
創業板監管函〔2020〕第 44 號
文向南:
你作為成都深冷液化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冷股份”)董事兼副總經理,于2020年3月24日賣出深冷股份股票48,000股,金額58.81 萬元。深冷股份原預約于2020年4月22日披露2019年年度報告,你賣出深冷股份股票的時間發生在原預約公告日前三十日內。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3.1.11 條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3.8.17 條相關規定。請你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相關規定,合規買賣股票。
特此函告
創業板公司管理部
2020 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