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證監會網站消息,江蘇證監局發布關于對江蘇博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信股份 證券代碼:600083)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近日,江蘇證監局發現博信股份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博信股份間接控股股東廣東中誠實業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中誠)之關聯方廈門市恒創瀚浩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門恒創)于2018年12月中旬代下游客戶天津市天順久恒通訊器材有限責任公司支付貨款860萬元,2018年12月底代上游供應商天津航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退貨款2,020萬元,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2月底代下游客戶天津市吉盛源通訊器材有限公司支付貨款共計6,000萬元。上述行為構成關聯方財務資助,博信股份在2019年4月16日收到廈門恒創關于其為廣東中誠關聯方的《告知函》后,未及時履行關聯交易程序并披露。2019年4月28日博信股份才召開董事會審議《關于接受控股股東關聯方財務資助的議案》,并于4月30日披露。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披辦法》)第二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按照《信披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博信股份出具警示函并記入誠信檔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向上市公司董事會報送上市公司關聯人名單及關聯關系的說明。上市公司應當履行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并嚴格執行關聯交易回避表決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過隱瞞關聯關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規避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是原文:
【行政監管措施】關于對江蘇博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江蘇博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近日,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你公司間接控股股東廣東中誠實業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中誠)之關聯方廈門市恒創瀚浩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門恒創)于2018年12月中旬代下游客戶天津市天順久恒通訊器材有限責任公司支付貨款860萬元,2018年12月底代上游供應商天津航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退貨款2,020萬元,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2月底代下游客戶天津市吉盛源通訊器材有限公司支付貨款共計6,000萬元。上述行為構成關聯方財務資助,你公司在2019年4月16日收到廈門恒創關于其為廣東中誠關聯方的《告知函》后,未及時履行關聯交易程序并披露。2019年4月28日你公司才召開董事會審議《關于接受控股股東關聯方財務資助的議案》,并于4月30日披露。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披辦法》)第二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按照《信披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出具警示函并記入誠信檔案。你公司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意識,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