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證監會網站消息,江蘇證監局發布關于對江蘇天鼎證券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鼎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江蘇證監局在投訴舉報事項核查中發現天鼎證券在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宣傳推廣環節未能有效進行留痕管理,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公告〔2010〕27號)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依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對天鼎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對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協議簽訂、服務提供、客戶回訪、投訴處理等環節實行留痕管理。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的時間、內容、方式和依據等信息,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文件形式予以記錄留存。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檔案的保存期限自協議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清理違規業務、責令暫停新增客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以下是原文:
【行政監管措施】關于對江蘇天鼎證券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江蘇天鼎證券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我局在投訴舉報事項核查中發現你公司在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宣傳推廣環節未能有效進行留痕管理,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公告〔2010〕27號)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依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高度重視,加強合規管理,強化業務留痕,并于收到該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