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市場監管總局公開曝光了第七批各地疫情防控相關商品價格違法典型案例。 近期,市場監管總局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從嚴從重從快查處一批案件,并公開曝光第七批各地疫情防控相關商品價格違法典型案例。
其中案例二顯示,1月27日,青海省西寧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網絡輿情對西寧市海湖新區五四西路與文匯路路口的大潤發超市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1月26日至27日在銷售蔬菜、雞蛋過程中低價招徠客戶、高價結算。例如,萵苣標價為2.2元/500克,卻按3.3元/500克結算;新鮮雞蛋標價為“會員價4.58元,非會員價6.8元”,卻以8.8元/500克結算。西寧市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構成價格欺詐的違法行為,且事發在青海省新冠肺炎突發公共衛生I級應急響應期間,應依法從重處罰。2月6日,西寧市市場監管局下發《處罰決定書》,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
同日,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防控肺炎疫情期間全省市場監管部門查處的違法典型案件(第五批)。大潤發超市赫然在列。其中案例一顯示,1月27日,六盤水市鐘山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對大潤發超市的價格行為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自1月23日起,在蔬菜進貨價格沒有變化的情況下,將白蘿卜、大蔥、小瓜銷售價格大幅度提高,部分蔬菜價格上漲3倍以上,當事人涉嫌哄抬價格,依據《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處罰規定》,擬處罰款80萬元。
而在僅僅兩天之前的2月10日,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了關于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20年第6期)。通告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完成了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任務184批次,涉及糧食加工品、蔬菜制品、食用農產品等9類食品。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和判定,其中合格樣品180批次、不合格樣品4批次(見附件),不合格項目為食品添加劑超限量使用和農獸藥殘留超標等問題。
其中,關于農獸藥殘留超標問題,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現昆山潤華商業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銷售的草魚(購進日期2019-9-20),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檢驗機構為長春海關技術中心。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昆山潤華商業有限公司為康成投資(中國)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康成投資(中國)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東為大潤發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92.83%。
大潤發官網顯示,“大潤發”由臺灣潤泰集團于1996年創立,1997年3月即在臺灣桃園開出第一家完全由中國人自行設計規劃營運管理的大型超市,賣場融合了傳統市場的新鮮,量販的便宜及百貨公司的舒適便利,以直接生活化的方式為顧客服務。“大潤發”于1998年7月在中國大陸開設第一家大型超市,是會員制大型連鎖綜合超市??党赏顿Y(中國)有限公司持有“大潤發”商標的合法權利,是“大潤發”中國地區總部。中國大陸地區的“大潤發”門店均為康成投資(中國)有限公司所投資設立。
大潤發自1998年在上海開設第一家大型超市以來,截至2020年1月,已在中國大陸地區成功開設414家綜合性大型超市,遍布華東、華北、東北、華中、華南五大區域,服務覆蓋全國29個省市及自治區,擁有十多萬名員工和十萬多名導購,每天為四百多萬位顧客提供服務。2011年高鑫零售公司成立,旗下擁有”大潤發”與”歐尚"兩大零售品牌,同年7月在香港公開上市(高鑫零售6808.HK)。2017年11月阿里巴巴集團戰略投資高鑫零售。2018年高鑫零售整體營業額達1013.15億人民幣。
近期,大潤發旗下超市門店和子公司多次遭到市場監管局通報。2月3日,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20年第4期)稱,近期,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完成省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任務989批次,涉及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茶葉及相關制品、豆制品、糕點、飲料、酒類、罐頭、水產制品、水果制品、蜂產品、特殊膳食食品和糖果制品等食品。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和判定,其中抽樣檢驗項目合格樣品980批次、不合格樣品9批次。其中,鹽城先峰島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阜寧縣玉帶糖果糕點廠生產的玉帶牌阜寧大糕(熟粉類糕點)(香米味),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檢驗院。
2月10日,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公布了《湖南省疫情防控期間價格違法案件(第二批)》。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近期嚴查防疫物資領域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從嚴從重從快查處了一批案件并公開曝光。其中,1月27日,常德大潤發超市在銷售大白菜、白蘿卜時,超市專柜標示價格為2.98元/斤,銷售時按出清蔬菜4元/斤結算,涉嫌存在低標高結的價格欺詐行為。常德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已立案調查,并擬處罰款20萬元。
據湖南日報1月29日報道,經查,常德大潤發超市在銷售大白菜、白蘿卜時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以低價招徠顧客,以高價進行結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禁止價格欺詐行為規定》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屬于低標高結的價格欺詐行為。依據相關法規,常德市市場監管局擬對常德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處以2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據中國消費者報報道稱,2月6日下午,浙江紹興市市場監管局對紹興大潤發超市有限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擬對該超市在疫情防控期間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罰款100萬元。2月4日,根據群眾舉報,紹興市市場監管局對紹興大潤發超市有限公司進行了突擊檢查。
經查,1月26日前(含當日)該超市蘆筍購進價格為54元/公斤,按98元/公斤價格出售,1月27日至28日,在進價回落到36元/公斤的情況下,仍按98元/公斤出售,直至1月29日將銷售價格下調至71.6元/公斤,2月2日后(含當日),蘆筍購進價格進一步回落至18元/公斤,但該超市仍以71.6元/公斤價格對外銷售,售價持續維持在高位。該行為涉嫌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現已立案調查,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擬對紹興市大潤發超市有限公司罰款100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禁止價格欺詐行為規定》第六條規定: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有償服務的標價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價格欺詐行為: (一)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并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 (二)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三)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四)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 (五)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 (六)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 (七)采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 (八)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九)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
(二)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行業協會或者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單位散布虛假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應當由其他主管機關查處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出依法處罰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應當依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