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深交所網站消息,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發布關于關于對敦化市康平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康平投資)的監管函。
經查發現,康平投資公司作為吉林紫鑫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紫鑫藥業” 證券代碼:002118)控股股東,持有紫鑫藥業36.65%的股份。2019年11月20日,康平投資公司持有紫鑫藥業的132,360,000股被司法凍結,占紫鑫藥業總股本的10.33%??灯酵顿Y公司未及時告知紫鑫藥業上述股份凍結情況,導致上述股份凍結事項直至2020年1月18日才對外披露。
康平投資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3條、第2.7條和《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4.1.6條的規定。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2.3條: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時告知上市公司已發生或者擬發生的重大事件,并嚴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2.7條:本規則所稱及時,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本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以下簡稱“重大信息”)。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4.1.6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一)相關股東持有、控制的公司 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或者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二)相關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進入破產、清算等狀態;
(三)相關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已發生或者擬發生較大變化;
(四)相關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擬對公司進行重大資產或者債務重組;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出現重大變化或者進展的,相關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通知公司、向本所報告并予以披露。
以下是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