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4月19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27號)顯示,東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證券)虎門分公司原負責人趙某在未經過東莞證券審批的情況下,組織員工向客戶銷售非東莞證券代銷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第六條的規定。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東莞證券虎門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這是東莞證券一周之內第二次領罰。此前,4月12日,中國證監會網站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007號)顯示,東莞證券大連星海廣場證券營業部存在營業部原負責人于雷涉嫌合同詐騙犯罪;部分重要空白合同文本遺失兩宗違法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大連證監局對其采取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的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開展各項業務,應當合規經營、勤勉盡責,堅持客戶利益至上原則,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戶的基本信息、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誠信記錄等信息并及時更新。
(二)合理劃分客戶類別和產品、服務風險等級,確保將適當的產品、服務提供給適合的客戶,不得欺詐客戶。
(三)持續督促客戶規范證券發行行為,動態監控客戶交易活動,及時報告、依法處置重大異常行為,不得為客戶違規從事證券發行、交易活動提供便利。
(四)嚴格規范工作人員執業行為,督促工作人員勤勉盡責,防范其利用職務便利從事違法違規、超越權限或者其他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五)有效管理內幕信息和未公開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該信息買賣證券、建議他人買賣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
(六)及時識別、妥善處理公司與客戶之間、不同客戶之間、公司不同業務之間的利益沖突,切實維護客戶利益,公平對待客戶。
(七)依法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保證關聯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當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
(八)審慎評估公司經營管理行為對證券市場的影響,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擾亂市場秩序。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責令改正、監管談話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公司出現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采取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應當建立委托人資格審查、金融產品盡職調查與風險評估、銷售適當性管理等制度。 證券公司應當對代銷金融產品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明確內設部門和分支機構在代銷金融產品業務中的職責。禁止證券公司分支機構擅自代銷金融產品。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的,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采取監管措施或者給予行政處罰。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建立健全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風險。證券公司應當對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不得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分支機構,也不得將分支機構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給他人經營管理。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設立賬外賬或者進行賬外經營、拒不執行監督管理決定、違法違規的證券公司,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
(二)對證券公司及其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給予譴責;
(三)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并報告結果;
(四)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五)對證券公司進行臨時接管,并進行全面核查;
(六)責令暫停證券公司或者其境內分支機構的部分或者全部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
證券公司被暫停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置客戶、處理未了結的業務。對證券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合規負責人已經依法履行制止和報告職責的,免除責任。
以下為處罰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19〕007號
關于對東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星海廣場證券
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并責令增加內部合規
檢查次數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東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星海廣場證券營業部:
經查,我局發現你營業部存在以下問題:一是營業部原負責人于雷涉嫌合同詐騙犯罪;二是部分重要空白合同文本遺失。你營業部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執行不到位,未能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上述問題反映出你營業部內部崗位制衡失效,未能有效防控風險,在空白憑證管理方面存在漏洞,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營業部采取如下行政監管措施:
一、責令限期改正,你營業部應改進合規管理,加強對重要空白合同的管理。你營業部應于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二、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你營業部應在2019年5月1日至2020 年4月30日期間,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內部合規檢查,并在每次檢查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報送合規檢查報告。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大連證監局
2019年4月9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19〕27號
關于對東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虎門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東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虎門分公司:
經查,你分公司原負責人趙某在未經過東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證券)審批的情況下,組織員工向客戶銷售非東莞證券代銷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第六條的規定。
按照《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分公司應當高度重視上述問題,組織工作人員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在前期自查自糾基礎上,進一步加強內部管控,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1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