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三板公司東方數碼(武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ST 東方數)收到全國股轉公司出具的警示函,處罰原因為存在違規擔保、資金占用、信息披露違規等違規行為。
公告顯示,2016 年 8 月 3 日,ST 東方數未經內部審議決策程序,以自有房產為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兼總經理張友華個人借款提供擔保,擔保債權金額為 200 萬元,且未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張友華未能如期歸還借款,該抵押房產被出售變現償還張友華債務。上述違規對外擔保構成了張友華對 ST 東方數的資金占用。此外, 2015 年 1 月至 12 月期間,張友華累計占用公司資金 401.2 萬元,以上資金占用行為未及時履行決策審批程序,且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017 年 3 月 31 日,張友華賬戶減持 ST 東方數股票 85.1 萬 股,觸發權益變動披露義務,張友華未披露權益變動公告。2017 年 4 月 5 日,張友華賬戶再次減持股票106.3 萬股,觸發權益變動披露義務,張友華亦未披露權益變動公告。
2017 年底,ST 東方數因涉訴被人民法院裁定查封凍結存款和公司股份,涉訴金額合計 3,580,331.96 元,被凍結股份合計 1580000 股。2017 年 10 月 25 日,張友華被人民法院裁定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上述信息均未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ST 東方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 1.4 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以下簡 稱《信息披露細則》)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兼總經理張友華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業務規則》第 1.4 條、 第 1.5 條、第4.1.4 條,《信息披露細則》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六 條以及《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董事、董事會秘書徐華,董事、財務負責人徐陽,對上述違規情形應當知情,其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違反了《業務規則》第 1.5 條、《信息披露細則》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根據《業務規則》第6.1 條,全國股轉公司決定對 ST 東方數、張友華、徐華、徐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