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黑龍江保監局對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英大財險哈爾濱中心支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
黑銀保監罰決字〔2019〕29號顯示,經查,英大財險哈爾濱中心支公司存在將兼業代理渠道業務虛掛在個人代理人名下套取費用的違法行為。時任英大財險哈爾濱中心支公司業務及銷售管理部負責人徐孟、時任英大財險哈爾濱中心支公司個人代理渠道負責人宋紅良對此承擔直接責任。
黑龍江保監局認為,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責令英大財險哈爾濱中心支公司改正,處罰款15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給予徐孟警告并處罰款2萬元,給予宋紅良警告并處罰款2萬元。
《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