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o和天津飛鴿的合同糾紛有了結果。2月20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開了一份《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判決書》)和一份《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以下簡稱《裁定書》)。根據《裁定書》,ofo運營主體東峽大通(北京)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共計8082.75萬元的銀行存款和相應財產被凍結。
ofo資料圖 中新經緯 董湘依攝
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顯示,2018年4月8日,天津飛鴿公司、東峽大通公司對應收賬款進行核對,并簽署《往來賬項詢證函》。雙方確認截至2018年4月8日,東峽大通公司欠付天津飛鴿公司貨款87608172.9元。
此后,東峽大通公司僅支付了部分貨款,經天津飛鴿公司統計,截至2018年5月30日,東峽大通公司尚欠天津飛鴿公司貨款73037957.9元。天津飛鴿公司已就欠款情況多次與東峽大通公司溝通、催要,但東峽大通公司至今未能償還上述欠款。
根據《判決書》,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東峽大通(北京)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天津飛鴿車業發展有限公司貨款72710157.9元及違約金7789499元;
二、東峽大通(北京)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天津飛鴿車業發展有限公司違約金(以72710157.9元為本金,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日萬分之五計算);
三、東峽大通(北京)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天津飛鴿車業發展有限公司保全費5000元;
四、駁回天津飛鴿車業發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同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民事裁定書。根據該份《裁定書》,申請人天津飛鴿車業發展有限公司訴被申請人東峽大通(北京)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天津飛鴿車業發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東峽大通(北京)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價值80827456.9元的財產進行查封、凍結或扣押。擔保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單及向本院出具的保單保函提供擔保。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天津飛鴿車業發展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裁定如下:凍結被申請人東峽大通(北京)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在銀行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請人東峽大通(北京)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相應價值的財產(限額人民幣8082745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