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民銀行辦公廳連發《金融機構互聯網黃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下稱“221號文”)等三份文件,以防范黃金市場風險,保護投資者權益。
連發三文規范黃金市場
12月14日,人民銀行辦公廳連發三份文件,分別為《金融機構互聯網黃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黃金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黃金積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隨著近年匯率市場波動加劇,黃金投資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
據人民銀行統計,前三季度上海黃金交易所累計成交黃金4.88萬噸,同比增長35%,成交總金額13萬億元,同比增長31%。上金所個人投資者已經多達977萬戶,機構投資者1.2萬戶。與此同時,越來越多的互聯網企業也參與到黃金投資行業中。
互聯網黃金平臺在降低個人投資黃金門檻、提升居民投資黃金意愿的同時,一部分平臺也出現夸大宣傳、承諾收益,甚至形成資金池或設立對賭盤等違規行為,存在著金融風險隱患。221號文正式出臺后,不僅維持高門檻標準,而且進一步細化要求:互聯網機構必須:1)網站在中國境內接入;2)近三年未受到過重大行政處罰;3)未開展非法金融業務活動;4)明確投資者風險自擔原則,不得提供剛性兌付。
一位銀行貴金屬業務人士告訴記者,互聯網平臺給投資者的預期收益在5%~6%,遠遠高于銀行的2%,但是業務在法律上尚處在灰色地帶,一些小型平臺租賃經營,如果經營不當,發生虧損,無法支付客戶利息的話,可能存在“卷款跑路”的風險。
網上炒金“緊箍咒”
221號文所稱的黃金產品,包括實物黃金、黃金衍生品(如黃金T+D),以及沒有黃金交割、通過記賬來博取黃金價格波動的價差收益(如紙黃金等等)。這些領域,互聯網企業都有涉足,在客戶拓展上較金融機構往往更加高效甚至激進。
因此,新規要求,互聯網機構代理銷售黃金產品的宣傳口徑應當與金融機構官方網站保持一致。對黃金資產管理業務,金融機構及代理銷售的互聯網機構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剛性兌付。
另外,互聯網公司可以展示產品,但不得提供黃金清算、結算、交割等服務,不得提供黃金產品的轉讓服務,不得將代理的產品轉給其他機構進行二級或多級代理。金融機構也不能把其應有的責任推卸給互聯網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