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一則《訴劉雄軍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顯示,浙商財險原傳統保險產品投資經理兼資產管理部副總經理劉雄軍利用職務便利所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在其操作的某證券賬戶內,先于、同期于或略遲于“傳統保險產品”賬戶買入“新華聯”等27只相同股票,累計交易金額6700余萬元,虧損32萬余元。
經審理查明:2013年6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劉雄軍擔任浙商財險下屬“傳統保險產品”賬戶投資經理,具有對該證券投資賬戶的投資決策等權限。2014年2月至2014年4月間,劉雄軍多次利用上述職務便利所獲取的未公開信息,使用筆記本電腦下單的方式,在其操作的“卜某”名下證券賬戶內,先于、同期于或略遲于上述“傳統保險產品”賬戶,買入“新華聯”、“華東科技”、“波導股份”“華芳紡織”等27只相同股票,累計交易金額6,700余萬元,虧損32萬余元。
2016年8月31日,被告人劉雄軍經規勸主動回國向偵查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雄軍身為保險機構的從業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交易金額6700余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且情節特別嚴重。劉雄軍從境外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節,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劉雄軍審理期間預先繳納罰金,具有悔罪表現,酌情從輕處罰。據此,判決如下:被告人劉雄軍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