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交所網站公布了關于對國新健康保障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國新健康”)的監管函(公司部監管函〔2018〕第 91 號)。
監管函顯示,國新健康原子公司海虹醫藥電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簡稱“交易中心”)于 2008 年與武漢美康源醫藥有限公司(簡稱“美康源”)簽訂《戰略聯盟合作協議》。根據《協議》約定,交易中心每年根據美康源的需求,向其提供在一定額度范圍內的交易結算資金及其他配套服務,美康源通過交易中心的交易平臺進行其藥品采購及銷售活動,美康源在每年年底前將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結算資金歸還,并按照全年實際交易額的 5%向交易中心支付服務費用,國新健康已于 2017 年12 月將交易中心出售。上述事項構成財務資助,美康源已于 2017 年12 月 27 日前將全部結算資金歸還,國新健康未就上述財務資助事項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深交所指出,國新健康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2012 年修訂)》第 1.4條、第 2.1 條,《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 1.4 條、第 2.1 條,《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 年修訂)》第 7.4.3 條及 7.4.4 條的規定。對此,深交所要求該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吸取教訓,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規及《上市規則》的規定,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