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交所網站公布了關于對江西富祥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富祥藥業”)的監管函(創業板監管函【2018】第 90號)。
監管函顯示,深交所創業板公司管理部在審查富祥藥業保薦機構長江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出具的《2018 年半年度持續督導跟蹤報告》發現,富祥藥業于 2017 年 9 月 27日投資 5,000 萬元參與設立深圳市明德惟馨拾號投資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但未按照《創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 21 號:上市公司與專業投資機構合作投資》的要求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并對外披露,直至2018 年 8 月 24 日才補充審議程序并披露。
深交所指出,富祥藥業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 2.1 條和《創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 21 號:上市公司與專業投資機構合作投資》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此,深交所要求該公司董事會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并要求該公司嚴格遵守《創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 21 號:上市公司與專業投資機構合作投資》的規定,在并購基金投資事項籌劃和實施過程中,建立有效的防范利益輸送與利益沖突機制,健全信息隔離機制,防范內幕交易、市場操縱、虛假陳述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并及時披露并購基金投資進展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