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時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因未能審慎評估債券申購風險,進行頂格申購,導致繳款違約,被北京證監局采取責令改正并增加合規檢查次數措施的決定。
經查,北京證監局發現新時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在申購債券過程中,未能審慎評估債券申購風險,動用多個自營證券賬戶進行頂格申購,獲配金額遠超公司繳款能力,導致繳款違約。
上述行為反映出新時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內控存在缺陷,對業務風險識別、評估、應對和報告不夠及時充分,未能建立符合自身發展需要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2號)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25號)第六條、《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第三條的規定。
北京證監局表示,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對新時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監督管理措施決定:責令改正并增加合規檢查次數,請新時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決定書作出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整改并向北京證監局提交整改報告;未來一年期間內,每6個月對公司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開展一次合規檢查,并在每次檢查后10個工作日內,向北京證監局報送合規檢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