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銀保監會網站公布了吉林銀監局對吉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春一汽支行及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監罰決字〔2018〕41號、42號)。
決定書顯示,吉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春一汽支行主要負責人為朱秋紅,該支行存在虛增存貸款的違法違規事實。對此,朱秋紅負有直接責任。
吉林銀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對吉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春一汽支行作出罰款50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對朱秋紅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為201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