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昨日披露的《關于對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顯示,中國證監會發現海通證券存在以下兩宗違規行為:
一是在履行上海中技樁業股份有限公司重組上市持續督導職責過程中,未按規定履行定期回訪、現場檢查等程序,未按規定對所利用的會計師工作進行審慎核查,走訪客戶的方式不合理且流于形式等。
二是在擔任上海富控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收購上海宏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51%和49%股權財務顧問過程中,未對上市公司存貸雙高、標的資產相關方在上市公司實控人關聯企業繳納社保等異常情況保持必要的職業審慎并充分核查,未通過函證、訪談等方式對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情況進行核查。
上述行為違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27號)第六條和《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海通證券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
《關于對孫煒、朱玉峰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顯示,孫煒、朱玉峰在履行上海中技樁業股份有限公司重組上市持續督導職責過程中,未按規定履行定期回訪、現場檢查等程序,未按規定對所利用的會計師工作進行審慎核查,走訪客戶的方式不合理且流于形式等。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孫煒、朱玉峰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關于對李永昊采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3個月措施的決定》顯示,李永昊在擔任上海富控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收購上海宏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51%股權財務顧問過程中,未對標的資產實控人在發行人實控人關聯企業繳納社保等異常情況保持必要的職業審慎并充分核查,未通過函證、訪談等方式對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情況進行核查。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27號)第六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認定李永昊為不適當人選,在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6月22日期間,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業務相關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關于對鐘夏楠采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3個月措施的決定》顯示,鐘夏楠在擔任上海富控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收購上海宏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49%股權財務顧問過程中,未對標的資產實控人在發行人實控人關聯企業繳納社保等異常情況保持必要的職業審慎并充分核查,未通過函證、訪談等方式對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情況進行核查。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27號)第六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認定鐘夏楠為不適當人選,在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6月22日期間,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業務相關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關于對胡珉杰采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6個月措施的決定》顯示,胡珉杰在擔任上海富控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收購上海宏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51%和49%股權財務顧問過程中,未對標的資產實控人在發行人實控人關聯企業繳納社保等異常情況保持必要的職業審慎并充分核查,未通過函證、訪談等方式對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情況進行核查。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27號)第六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認定胡珉杰為不適當人選,在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9月22日期間,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業務相關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相關規定: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六條:為重大資產重組提供服務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循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職責,對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前款規定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不得教唆、協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編制或者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報告、公告文件,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謀取不正當利益。
《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財務顧問應當建立盡職調查制度和具體工作規程,對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活動進行充分、廣泛、合理的調查,核查委托人提供的為出具專業意見所需的資料,對委托人披露的內容進行獨立判斷,并有充分理由確信所作的判斷與委托人披露的內容不存在實質性差異。
委托人應當配合財務顧問進行盡職調查,提供相應的文件資料。委托人不能提供必要的材料、不配合進行盡職調查或者限制調查范圍的,財務顧問應當終止委托關系或者相應修改其結論性意見。
《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財務顧問利用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專業意見的,應當進行必要的審慎核查,對委托人提供的資料和披露的信息進行獨立判斷。
財務顧問對同一事項所作的判斷與其他證券服務機構的專業意見存在重大差異的,應當進一步調查、復核,并可自行聘請相關專業機構提供專業服務。
《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根據中國證監會有關并購重組的規定,自上市公司收購、重大資產重組、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合并等事項完成后的規定期限內,財務顧問承擔持續督導責任。
財務顧問應當通過日常溝通、定期回訪等方式,結合上市公司定期報告的披露,做好以下持續督導工作:
(一)督促并購重組當事人按照相關程序規范實施并購重組方案,及時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并依法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的義務;
(二)督促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的要求規范運作;
(三)督促和檢查申報人履行對市場公開作出的相關承諾的情況;
(四)督促和檢查申報人落實后續計劃及并購重組方案中約定的其他相關義務的情況;
(五)結合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核查并購重組是否按計劃實施、是否達到預期目標;其實施效果是否與此前公告的專業意見存在較大差異,是否實現相關盈利預測或者管理層預計達到的業績目標;
(六)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在持續督導期間,財務顧問應當結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報告出具持續督導意見,并在前述定期報告披露后的15日內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對其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
(一)內部控制機制和管理制度、盡職調查制度以及相關業務規則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未得到有效執行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發表專業意見的;
(三)在受托報送申報材料過程中,未切實履行組織、協調義務、申報文件制作質量低下的;
(四)未依法履行持續督導義務的;
(五)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或者公告的;
(六)違反其就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相關業務活動所作承諾的;
(七)違反保密制度或者未履行保密責任的;
(八)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進行惡性競爭的;
(九)唆使、協助或者伙同委托人干擾中國證監會審核工作的;
(十)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責令改正的,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在改正期間,或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并經中國證監會驗收合格之前,不得接受新的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為重大資產重組出具財務顧問報告、審計報告、法律意見、資產評估報告、估值報告及其他專業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未履行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義務,違反行業規范、業務規則,或者未依法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持續督導義務的,由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并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依照《證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予以處罰。
前款規定的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由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依照《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采取市場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存在前二款規定情形的,在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完成整改之前,不得接受新的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業務。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會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是在履行上海中技樁業股份有限公司重組上市持續督導職責過程中,未按規定履行定期回訪、現場檢查等程序,未按規定對所利用的會計師工作進行審慎核查,走訪客戶的方式不合理且流于形式等。
二是在擔任上海富控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收購上海宏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51%和49%股權財務顧問過程中,未對上市公司存貸雙高、標的資產相關方在上市公司實控人關聯企業繳納社保等異常情況保持必要的職業審慎并充分核查,未通過函證、訪談等方式對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情況進行核查。
上述行為違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27號,以下簡稱《重組辦法》)第六條和《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財務顧問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按照《重組辦法》第五十八條、《財務顧問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公司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現要求你公司合規負責人、投行業務負責人于2021年2月25日10時30分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我會(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A座17層)接受監管談話。
你公司應引以為戒,認真查找和整改問題,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投行業務內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切實提升投行業務質量。你公司應嚴格按照內部問責制度對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并向我會提交書面問責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1年2月7日
關于對孫煒、朱玉峰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孫煒、朱玉峰:
經查,我會發現你們存在以下違規行為:在履行上海中技樁業股份有限公司重組上市持續督導職責過程中,未按規定履行定期回訪、現場檢查等程序,未按規定對所利用的會計師工作進行審慎核查,走訪客戶的方式不合理且流于形式等。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財務顧問辦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按照《財務顧問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們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請你們于2021年2月25日10時30分攜帶有效的身份證件到我會(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A座17層)接受監管談話。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1年2月7日
關于對李永昊采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3個月措施的決定
李永昊:
經查,我會發現你存在以下違規行為:在擔任上海富控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收購上海宏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51%股權財務顧問過程中,未對標的資產實控人在發行人實控人關聯企業繳納社保等異常情況保持必要的職業審慎并充分核查,未通過函證、訪談等方式對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情況進行核查,違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27號,以下簡稱《重組辦法》)第六條的規定。
按照《重組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我會決定認定你為不適當人選,在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6月22日期間,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業務相關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1年3月23日
關于對鐘夏楠采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3個月措施的決定
鐘夏楠:
經查,我會發現你存在以下違規行為:在擔任上海富控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收購上海宏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49%股權財務顧問過程中,未對標的資產實控人在發行人實控人關聯企業繳納社保等異常情況保持必要的職業審慎并充分核查,未通過函證、訪談等方式對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情況進行核查,違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27號,以下簡稱《重組辦法》)第六條的規定。
按照《重組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我會決定認定你為不適當人選,在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6月22日期間,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業務相關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1年3月23日
關于對胡珉杰采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6個月措施的決定
胡珉杰:
經查,我會發現你存在以下違規行為:在擔任上海富控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收購上海宏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51%和49%股權財務顧問過程中,未對標的資產實控人在發行人實控人關聯企業繳納社保等異常情況保持必要的職業審慎并充分核查,未通過函證、訪談等方式對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情況進行核查,違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27號,以下簡稱《重組辦法》)第六條的規定。
按照《重組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我會決定認定你為不適當人選,在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9月22日期間,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業務相關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