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證監會表示,為建立常態化、市場化的退出機制,形成“有進有出”的良性市場生態,提升新三板市場活力和掛牌公司質量,依據《公司法》《證券法》《國務院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1號)等有關規定,證監會起草了《關于完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終止掛牌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據悉,《指導意見》遵循《證券法》的精神,按照“建制度、不干預、零容忍”的方針,充分借鑒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實踐經驗,結合新三板市場特點,建立了主動終止掛牌、強制終止掛牌的基本制度框架,明確了終止掛牌后有關監管安排,同時進一步落實終止掛牌工作要求。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主動終止掛牌方面,充分尊重公司自治,只要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并就異議股東保護作出合理安排,均可以申請終止掛牌,由全國股轉公司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
二是強制終止掛牌方面,明確由全國股轉公司制定細則,從財務真實性、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合法合規性、持續經營能力等方面明確強制終止掛牌情形,強化風險提示,承擔對強制終止掛牌的審查責任。
三是后續監管方面,明確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終止掛牌公司屬于非上市公眾公司,終止掛牌后進入全國股轉公司設立的終止掛牌專區轉讓,全國股轉公司對公司的股份轉讓、信息披露等事項自律管理。(吳曉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