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看,我們公司的償付能力很高的。”在保險營銷員進行推銷時,總忘不了強調這句話,以顯示自己公司“靠譜”。償付能力事關保險公司的經營穩定,也是保險監管的重要核心指標。隨著償付能力新規重磅落地,保險公司將面臨更嚴格的監管。
第一財經記者獲悉,配合2016年開始正式實施的“償二代”(中國風險導向的償付能力監管體系),時隔13年后修訂的新《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下稱《管理規定》)于1月25日發布,并將于3月1日正式執行。
根據《管理規定》的償付能力達標“門檻”,第一財經記者梳理了在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公布的近200家保險機構最新償付能力報告,發現如果以保險機構的最新已發布報告作為參照,有6家保險公司目前未達標,分別是:長安責任保險、百年人壽、君康人壽、前海人壽、中法人壽及渤海人壽,除中法人壽償付能力充足率為負數之外,其他幾家的原因均為風險綜合評級結果在B類以下。另外,安心財險因去年10月償付能力充足率出現負數而被監管處罰停止車險新業務,因此以其10月末的指標為參考也未達標。
7家險企不達標
與2008年“償一代”下的版本相比,此次《管理規定》最大的變化即根據“償二代”的標準,將償付能力監管指標從過去單一的“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拓展到三大部分: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風險綜合評級。
根據《管理規定》,保險公司需要同時達到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以及風險綜合評級在B類及以上三大要求才算償付能力達標。
第一財經記者查看了上述近200家保險機構的最新償付能力報告,發現其中有6家保險機構在2020年第三季度的表現并未達到以上標準,其中包括長安責任保險1家財險公司及百年人壽、君康人壽、前海人壽、中法人壽、渤海人壽5家人身險公司。記者查詢這6家險企官網,截至發稿,均未發布2020年第四季度償付能力報告。
這6家險企在第三季度披露的最近一期(即2020年第二季度)風險綜合評級均在B類之下,因此均未達到《管理規定》的達標線,其中,中法人壽更為最低的D級。風險綜合評級與多項因素有關,包括償付能力充足率、流動性覆蓋率、操作風險、資金運用風險等。而從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以及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兩項指標的達標線來看,上述6家險企中除了流動性枯竭持續多時的中法人壽之外,其他5家均達標。
在這6家險企之外,盡管安心財險在2020年第三季度償付能力指標尚處于達標狀態,但銀保監會今年初發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安心財險2020年10月末的核心及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為-125.7%,被監管責令增資、停止接受車險新業務、董監高管理人員降薪20%。
此外,《管理規定》明確,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險公司將為重點核查對象。從這個維度來看,富德生命人壽2020年第三季度末120%的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剛好“踩線”,而太保安聯健康等公司第三季度的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也沒有高出重點關注“門檻”太多。
對于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的公司,《管理規定》將監管措施分為必須采取的措施和根據其風險成因選擇采取的措施。必須采取的措施包括:監管談話;要求保險公司提交預防償付能力充足率惡化或完善風險管理的計劃;限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東分紅等。除上述必須采取的措施外,監管部門還可以根據其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的具體原因,采取責令增加資本金、責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業務、責令調整業務結構、限制增設分支機構等措施。對于采取上述措施后償付能力未明顯改善或進一步惡化的,監管部門依法采取接管、申請破產等監管措施。
對于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和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達標,但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流動性風險中某一類或某幾類風險較大或嚴重的C類和D類保險公司,監管部門則應根據風險成因和風險程度采取監管措施。
償付能力對消費者影響幾何?
償付能力關乎保險公司的經營穩定,因此特別受到保險消費者的關注。
如果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達標,對已投保的消費者有什么影響?保險能賠嗎?消費者投保時是否需要關注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指標?
中國社科院保險與經濟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對第一財經表示,償付能力評估中對保險公司各類型各期限的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均做了保守穩健的假設,所以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出現輕度不達標,基本上不說明其難以正常履行保單責任。中國保險監管全面、嚴格且越發有前瞻性,所以不達標的保險公司通過修改保險產品、調整投資領域、補充公司資本、提高管理技能、轉變發展戰略等方式,通常能自行渡過困難期、恢復正常。
“另外,中國保險牌照還較為稀缺,所以保險公司出現一般程度的償付預警,應當能較快吸引到新的股東來注資。如果監管部門預計保險公司的償付困難很嚴重或者將會持續,可以接管該公司,保證正常運轉,這方面已有幾次成功經驗。保險業復業以來,保單責任均得到了完全履行。中國2005年就建立了保障基金制度,對消費者的保單權益設置有高水平的保障。”王向楠稱。
王向楠建議,那些已經投保的消費者如果發現或預計公司的償付能力有問題,也不要因此退保,因為退保損失應該比即使進入最終清算階段的損失還大。
不過,王向楠提醒,保險消費者也要適度關注公司的償付能力,因為金融業各個領域都在打破“剛性兌付”,“也不能排除今后某一天,整頓或清算問題保險公司時,其承諾的過高投資收益被‘打了折扣’的情況出現。”
那么,償付能力充足率是越高越好嗎?一名保險業資深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償付能力充足率是一個“時點數”,在“償二代”下,業務結構、業務量、資本金等因素均會影響償付能力充足率,例如在季度末保險公司恰好增資,那這個季末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就會很高。但償付能力充足率也并非越高越好,持續過高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可能顯示公司的資金運用效率不高。第一財經記者在梳理償付能力報告時發現,償付能力充足率高達1000%以上的公司,其風險綜合評級也并非都為A類。(楊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