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證監會大連證監局發布關于對大連賽伯樂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該公司在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私募基金備案信息不真實、不準確的情形。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大連證監局決定對該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資料顯示,大連賽伯樂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09月25日在大連金普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辛培軍,公司經營范圍包括受托資產管理,投資咨詢管理,企業管理咨詢等。股東為創業乾坤(北京)投資有限公司和賽伯樂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別為80%、20%。
相關法規: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杠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大連賽伯樂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大連賽伯樂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私募基金備案信息不真實、不準確的情形。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2020]23號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大連證監局
2020年12月31日
關鍵詞: 大連賽伯樂創業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