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發布了關于對上海春山新棠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據悉,該公司管理的“春山新棠事件驅動型私募投資基金”和“春山新棠穩健成長型私募基金6號”在增持北京三夫戶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達到5%時未停止交易并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而是增持至5.64%才進行公告。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北京監管局對該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資料顯示,上海春山新棠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05月1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易偉。股東為易偉、楊銳,二人持股比例為70%和30%。
相關法規: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 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 3 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 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報告、公告以及其他相關義務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暫停或者停止收購等監管措施。在改正前,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得對其持有或者實際支配的股份行使表決權。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上海春山新棠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2020〕171號
上海春山新棠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所管理的“春山新棠事件驅動型私募投資基金”和“春山新棠穩健成長型私募基金6號”在增持北京三夫戶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達到5%時未停止交易并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而是增持至5.64%才進行公告。你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認真、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確保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0年11月13日
關鍵詞: 春山新棠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