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教育部網站發布《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校外教學點設置與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校外教學點設置工作指引》,通知指出,通知印發之日(2022年4月8日)至2022年底,各地各高校暫停新增校外教學點,2023年1月起,按照《校外教學點設置工作指引》開展工作。校外教學點數量原則上“只減不增”。
通知對校外教學點的招生管理、財務管理以及師資等人員管理均做出嚴格而明確的規定:
加強招生宣傳和學籍管理。高校要強化招生廣告宣傳管理,招生簡章等材料應統一由學校印發。校外教學點未經高校法人授權不得自行開展招生宣傳,不得虛假承諾、夸大宣傳或委托其他組織(個人)代為招生宣傳;不得提供“代報名”“代學”“替考”等違規托管服務;不得跨省開展招生和宣傳。高校對校外教學點學生學籍注冊進行統一管理,所有學生學籍檔案必須由所在高校保存。
加強收費和經費使用管理。高校應將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所有收入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隱瞞、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高校不得授權或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代收費,不得超標準收費,嚴禁設點單位、校外教學點以任何名義搭車收費。學費應全額直接上繳學校財務賬戶,嚴禁上繳前分配。高校撥付給設點單位的工作經費,原則上不超過其學生學費總額的一半。專兼職教師、輔導教師的課酬、勞務費等酬金統一由主辦高校財務部門據實支付。國家開放大學校外教學點教師酬金由總部、分部財務部門分別據實支付。
落實落細教育教學各環節要求。主講教師須全部由高校專任教師或正式聘用的兼職教師擔任;輔導教師由高校選派,也可經校外教學點推薦后由高校認定選用。國家開放大學主講教師由其總部和分部正式聘用,輔導教師可由分部認定選用。教師應遵守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關于師德師風、職業行為準則等相關規定,具備相應專業能力。嚴禁不具備高等教育基本教學能力的人員授課或輔導。高校要嚴肅學風考紀和考勤考核,嚴格畢業要求,對無故不參加教學活動、規定學習年限內不能完成學業、不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應及時給予退學處理。高校要加強畢業論文(設計)指導與服務,確保全程指導、全員查重,原則上本科學生應全員答辯;要嚴肅處理論文抄襲、代寫等學術不端行為,嚴把學位授予關,健全人才培養質量過程監管制度。
通知進一步強調校外教學點管理的主體責任在高校黨委。強調校外教學點是高校舉辦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依托和服務延伸,其教學和管理狀況直接體現高校的辦學質量,直接關系高校的品牌聲譽。要求高校將校外教學點建設納入學校黨委重要議事日程,加強歸口管理,定期開展校外教學點檢查評估,及時堵住風險漏洞。要求教育行政部門對已備案的校外教學點加強日常監管和質量監測,建立健全校外教學點準入、評價、獎懲、退出和責任追究制度。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之間要建立“線上+線下”協同聯動工作機制,開展聯合懲戒,并聯合其他相關部門,嚴厲打擊虛假宣傳、買賣生源、代學替考等違法違規行為。
通知要求嚴控校外教學點數量范圍。中央部門所屬普通高校特別是高水平研究型大學應聚焦“一流”,主動減少校外教學點數量,確有設置需要的高校應做好總量控制,原則上數量只減不增。地方高校原則上應在本省級行政區域內設置校外教學點,因承接對口幫扶、行業緊缺人才培養任務或列入“雙一流”建設計劃的地方高校,可通過有關程序跨省設置校外教學點、開設相應的優勢專業。設點單位原則上應為普通高校、職業院校、成人高校、開放大學以及設有內部培訓機構的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確有需要,高校也可在設有內部培訓機構的國有大中型企業設置校外教學點,但僅限招收該企業內部職工,不得面向社會招生。高校開展送教上門等合作辦學,應納入校外教學點管理。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保留條件良好、管理規范、保障有力的實施成人文化教育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須取得三年以上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同時具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作為設點單位,總體數量只減不增。
此外,通知指出,本通知印發之日(根據教育部網站顯示日期為2022年4月8日)至2022年12月底,各地各高校暫停新增校外教學點,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對現有校外教學點的全面梳理、排查和整改。從2023年1月起,按照《校外教學點設置工作指引》開展校外教學點設置與備案工作。對本通知印發前各地已備案但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校外教學點,可從2023年起給予2年過渡期進行整改,過渡期間停止招收新生,但可為原有在籍學生提供學習支持服務。過渡期結束后,仍不符合有關要求、未完成重新備案的校外教學點應予以撤銷,其在籍學生的學習支持服務由主辦高校妥善處置。
小貼士:校外教學點是高等學校為滿足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教學需要,以平等協商方式與校外其他法人單位合作,依托設點單位的場地、人員、設施等資源,開展招生宣傳、線下面授、學習輔導、集中考試、實驗實訓、畢業指導、學生服務與管理等教育教學活動的場所。
責編:蔣宇駿
審核:王龍龍
復核:王岑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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