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4月6日從教育部獲悉,為了落實學校的保護職責,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健康成長,教育部發布了《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征求意見稿。《規定》明確,學校不得與校外培訓機構合作向學生提供有償的課程或者課程輔導。
不得公開學生個人的考試成績、名次
《規定》明確,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對本校未成年人(以下統稱“學生”)在校期間合法權益的保護,適用本規定。并明確將從人身安全、人格權益、平等保護、自由保障、受教育權、義務教育、休息權利、財產權益、肖像和知識產權、參與權、申訴權等方面對學生進行保護。
其中特別強調,學校不得組織、安排學生從事搶險救災或者商業性活動,不得安排學生參與有毒、有害的危險性工作以及其他不宜學生參加的活動。
學校不得公開學生個人的考試成績、名次,不得對外宣傳學生升學情況;在獎勵、資助、申請貧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學生個人及其家庭隱私。
義務教育學校不得以長期停課、勸退等方式,剝奪學生受教育權,不得開除或者變相開除學生。對轉入專門學校的學生,應當保留學籍;對轉回的學生,不得拒絕接收。
《規定》明確,義務教育學校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組織學生集體補課;不得以集體補課等形式侵占學生休息時間。學校不得要求學生在規定的上課時間前提前到校參加統一的課程教學活動,不得限制學生課間出教室活動。
學校應當加強作業管理,指導和監督教師按照規定科學適度布置家庭作業,不得超出規定增加作業量,加重學生學習負擔。
學校應禁止學生攜帶手機進入學校
《規定》提出,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課程方案,按照要求開齊開足課程、選用教材和教學輔助資料。學校開發的校本課程或者引進的課程應當經過科學論證或者經過主管部門認證。學校不得與校外培訓機構合作向學生提供有償的課程或者課程輔導。
學校應當禁止學生攜帶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進入學?;蛘咴谛@內使用,對經允許帶入的,應當統一管理,禁止帶入課堂。
《規定》同時也對教職工的行為作出了規定,比如教職工不得利用職務便利向學生及其家長索取、收受財物或者接受宴請及其他利益;不得向學生推銷或者要求、指定學生購買特定輔導書、練習冊等教輔材料或者其他商品、服務;不得組織、要求學生參加由其組織、參與或者有利益關聯的校內外有償補課,或者與校外機構、個人合作向學生提供其他有償服務等。(記者 樊未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