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報訊(記者 ?連建明)2021年11月12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廣州中院)作出康美藥業特別代表人訴訟一審判決,投服中心代表原告方勝訴。康美藥業等相關被告承擔5.2萬余名投資者損失總金額達24.59億元。這標志著以投資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為特色的中國式集體訴訟司法實踐成功落地。本次判決是中國法制史上的里程碑,也是資本市場法治建設的新標桿。
全國首單特別代表人訴訟
2020年12月31日,11名自然人請求發起康美藥業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普通代表人訴訟。2021年3月26日,廣州中院發布普通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同日,投服中心公開接受投資者委托。4月8日,投服中心向廣州中院申請轉換為特別代表人訴訟。4月16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廣州中院發布公告,同意轉換特別代表人訴訟。歷經庭前會議、開庭審理及多次調解會議后,廣州中院于11月12日開庭宣判。
廣州中院一審判決認定,本案實施日2017年4月20日,揭露日2018年10月16日。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受廣州中院委托采用移動加權平均法計算損失,以“個體相對比例法”測算投資者證券市場系統風險扣除比例,損失測算后受損投資者52037名,損失約24.59億元。判決認定該損失由康美藥業向投資者予以賠償。
此外,判決特別明確了各被告尤其是實控人、時任董監高等應承擔的責任比例,其中,實際控制人馬興田等將承擔100%連帶責任。
本案是《證券法》2019年修訂后全國首單特別代表人訴訟。投服中心認真履行公益投資者保護機構職責,積極為被代表投資者爭取合法利益最大化,2021年7月22日代表康美藥業特別代表人訴訟原告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并被選為康美藥業破產重整案9家債權人委員會委員之一。后續投服中心將繼續發揮投保機構作用,參與債權人會議并行使表決權,切實維護特別代表人訴訟債權人合法權益。
證監會將推動完善代表人訴訟制度機制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12日就康美藥業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作出判決答記者問時表示,康美藥業證券糾紛案是我國首單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康美藥業公司連續3年財務造假,涉案金額巨大,持續時間長,性質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嚴重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作為投資者保護機構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響應市場呼聲,依法接受投資者委托,作為代表人參加康美藥業代表人訴訟,為投資者爭取最大權益。
此次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示范意義重大,是落實新《證券法》和中辦、國辦《關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的有力舉措,也是資本市場史上具有開創意義的標志性案件,對促進我國資本市場深化改革和健康發展,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具有里程碑意義。證監會對此表示支持,并將依法監督投資者保護機構,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后續相關工作。
下一步,證監會將在全面總結首單案件經驗的基礎上,推動完善代表人訴訟制度機制,支持投資者保護機構進一步優化案件評估、決策、實施流程,依法推進特別代表人訴訟常態化開展。
實現“懲首惡”的目標
該負責人表示,此次康美藥業案實現了“懲首惡”的目標,判決馬興田夫婦及邱錫偉等4名原高管人員組織策劃實施財務造假,屬故意行為,依法承擔100%的連帶賠償責任(24.59億元),有利于強化對資本市場違法作惡者的懲罰和震懾。同時,在廣東省及各方的協調努力下,10月30日,康美藥業公告披露,經揭陽中院對公司控股股東關聯方資產進行強制執行,所得款項共計16.41億元已支付至公司管理人賬戶,用于沖抵關聯方占用公司資金。通過追收原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占用資金,有利于更好地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也讓上市公司重新輕裝上陣。
什么是中國特色的集團訴訟或特別代表人訴訟?該負責人表示,按照新《證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5號)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啟動普通代表人訴訟,發布權利登記公告,投資者保護機構在公告期間受50名以上投資者的特別授權,可以依法作為代表人參加特別代表人訴訟。其與普通代表人訴訟的區別為:
一是訴訟代表人不同。普通代表人訴訟的代表人是投資者,特別代表人訴訟的代表人是投資者保護機構。二是訴訟加入原則不同。相較普通代表人訴訟的“明示加入”,特別代表人訴訟是“默示加入”,能夠擴大投資者保護的范圍,更好發揮對違法行為的震懾作用。三是訴訟效果不同。相較普通代表人訴訟,特別代表人訴訟能夠一次性解決糾紛,但也意味著相關責任人短期內面臨巨額賠償,增大了破產風險,增加獲得賠償的不確定性。兩種訴訟方式各有優劣,無論哪種方式都是落實新《證券法》保護投資者、威懾違法行為人的重要舉措。在具體個案中采用哪種訴訟方式更有利,需要結合個案情況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