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廣東證監局向轄區內下發的一份《關于規范基金投資建議活動的通知》(下稱《通知》)在業內流傳,旨在進一步規范基金投資組合策略建議活動。
《通知》顯示,提供基金投資組合策略建議活動為基金投資顧問業務,應當遵守《基金法》《關于做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試點工作的通知》(下稱《試點通知》)關于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資格管理、行為規范等有關要求。管理型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與非管理型基金投資顧問業務是基金投資顧問業務的兩種形態,均應遵守上述規則。
基金銷售業務附帶提供基金投資建議活動,應當遵循基金銷售業務基本法律關系,一是業務開展主體為基金銷售機構;二是標的基金為基金銷售機構代理銷售的基金產品;三是服務對象限于該機構的基金銷售業務客戶;四是不得就提供基金投資建議與客戶單獨簽訂合同;五是不得就提供基金投資建議服務單獨收取費用;六是不具有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資格的機構不得提供基金投資組合策略投資建議,不得提供基金組合中具體基金構成比例建議,不得展示基金組合的業績,不得提供調倉建議。
《通知》還稱,從11月1日起,各機構不得新增開展不符合《試點通知》的提供基金投資組合策略建議活動,包括不得展示或上線新的基金投資組合策略,已上線的基金投資組合策略不得新增客戶,不得允許存量客戶追加組合策略投資。
同時,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示存量客戶,即正在對提供基金投資建議活動進行規范整改,后續存在不能持續提供服務的風險。
整改時間方面,《通知》要求基金投資顧問機構應當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將存量提供基金投資組合策略建議活動規范為符合《試點通知》的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而不具有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資格的基金銷售機構應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將存量提供基金投資組合策略建議活動整改為符合前述法律關系的基金銷售業務。
最后,廣東證監局要求各機構應于2021年11月10日前報送業務整體規范整改方案、存量業務情況。
華南某頭部公募基金人士告訴記者,這份《通知》所指的對象主要是沒有牌照的機構,它們會受到一定影響。
“這里需要理清楚兩個概念,實際展業中,基金銷售業務是代銷機構和基金公司簽訂了代銷合同,代銷機構可以向投資者推薦單只產品,但做投資決策的是投資者本人;基金投顧業務是投資者把閑余資金給到持牌機構,后者構建基金投資組合為投資者做配置方案。”上述人士解釋稱。
某持牌機構人員認為,對基金投顧試點機構、對行業發展和投資者都將形成利好。首先,將進一步助推動顧業務的發展速度,并朝更規范的路徑前進。其次,對機構服務用戶財富管理需求的能力也提出更高要求,而不僅停留在目前單一產品能力的維度上;第三,對用戶來說,將帶動投顧業務回歸用戶本源,助推機構了解用戶需求,將更多業務重心放在對“顧”的挖掘和客服陪伴上,提供更“深服務”的投顧解決方案,和專業普惠的投資服務,最終促成用戶和機構的共同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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