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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人保蘇州分公司違法被處罰 業務資料不真實等

來源:中國經濟網    發布時間:2021-04-08 10:41:36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蘇州銀保監罰決字〔2021〕5號)顯示,經查,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存在通過虛發銷售人員績效套取費用、業務資料不真實、向監管部門報送虛假材料的違法違規行為。

一是通過虛發銷售人員績效套取費用。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通過虛發銷售人員績效,套取資金。

二是業務資料不真實。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工作人員使用擅自刻制的客戶印章用于該客戶單位人員變更保全以及單位回執簽收。

三是向監管部門報送虛假材料。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向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報送了《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關于銀行業保險業市場亂象整治“回頭看”工作的報告》,該報告中“財務數據不真實方面”排查結果為“經排查,沒有發現虛列費用報銷的情形”,未涉及該公司應當報送虛列銷售人員績效、套取費用的事項。

綜上,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通過虛發銷售人員績效套取費用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的規定,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決定責令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改正,并予以罰款人民幣30萬元的行政處罰。

業務資料不真實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的規定,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決定責令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改正,并予以罰款人民幣15萬元的行政處罰。

向監管部門報送虛假材料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的規定,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決定責令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改正,并予以罰款人民幣15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項合并,決定責令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改正,并予以罰款人民幣60萬元的行政處罰。

銀保監會網站同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蘇州銀保監罰決字〔2021〕1號)顯示,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通過虛發銷售人員績效套取費用。其中銀保業務部通過制定虛假加傭方案,將相應款項打入銷售人員工資卡中,銀保業務部回收相關款項,并匯總統一調配。對于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劉斌(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總經理助理)負有管理責任。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決定對劉斌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罰款。

行政處罰決定書(蘇州銀保監罰決字〔2021〕6號)顯示,對于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上述三項違法違規行為,寧顯昆(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總經理)均負有管理責任。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針對通過虛發銷售人員績效套取費用行為,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決定對寧顯昆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針對業務資料不真實行為,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決定對寧顯昆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罰款;針對向監管部門報送虛假材料行為,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決定對寧顯昆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罰款。三項合并,決定對寧顯昆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罰款。

行政處罰決定書(蘇州銀保監罰決字〔2021〕7號)顯示,對于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通過虛發銷售人員績效套取費用的違法違規行為,包美林(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銀保業務部經理)負有直接責任。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決定對包美林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罰款。

行政處罰決定書(蘇州銀保監罰決字〔2021〕8號)顯示,對于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通過虛發銷售人員績效套取費用、業務資料不真實的違法違規行為,何伯圣(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團體業務部經理)負有直接責任。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針對通過虛發銷售人員績效套取費用行為,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決定對何伯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針對業務資料不真實行為,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決定對何伯圣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罰款。兩項合并,決定對何伯圣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罰款。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2018年9月6日,蘇州保監分局發布關于寧顯昆任職資格的批復(蘇州保監許可〔2018〕183號)顯示,寧顯昆符合《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核準其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分公司總經理的任職資格。

2019年6月24日,中國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發布關于何伯圣任職資格的批復(蘇州銀保監許可〔2019〕119號)顯示,何伯圣符合《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核準其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吳江支公司經理的任職資格。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蘇州銀保監罰決字〔2021〕5號

當事人: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

地址:蘇州市工業園區蘇州中心廣場88幢蘇州中心辦公樓B座1105、1106、1107、1108

主要負責人:寧顯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以下簡稱“蘇州光大永明”)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經查:

一、通過虛發銷售人員績效套取費用

蘇州光大永明通過虛發銷售人員績效,套取資金。

上述事實,有蘇州光大永明工商營業執照和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復印件,相關情況說明,銀保部三次激勵方案、激勵方案發放情況表、銀保業務人員財務總傭金報表、激勵兌現當月相關財務報表,費用使用憑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事實確認書等證據證明。

二、業務資料不真實

蘇州光大永明工作人員使用擅自刻制的客戶印章用于該客戶單位人員變更保全以及單位回執簽收。

上述事實,有蘇州光大永明工商營業執照和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復印件,關于印章的情況說明,相關保全記錄、部分涉及使用虛假印章的保全資料以及回執資料,相關人員詢問筆錄,事實確認書等證據證明。

三、向監管部門報送虛假材料

蘇州光大永明向我分局報送了《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關于銀行業保險業市場亂象整治“回頭看”工作的報告》,該報告中“財務數據不真實方面”排查結果為“經排查,沒有發現虛列費用報銷的情形”,未涉及該公司應當報送虛列銷售人員績效、套取費用的事項。

上述事實,有蘇州光大永明工商營業執照和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復印件,相關情況說明,《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關于銀行業保險業市場亂象整治“回頭看”工作的報告》(光保蘇州字[2020]43號)、相關附件及系統發文簽發流程,相關人員詢問筆錄,事實確認書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通過虛發銷售人員績效套取費用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分局決定責令蘇州光大永明改正,并予以罰款人民幣30萬元的行政處罰。

業務資料不真實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分局決定責令蘇州光大永明改正,并予以罰款人民幣15萬元的行政處罰。

向監管部門報送虛假材料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分局決定責令蘇州光大永明改正,并予以罰款人民幣15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項合并,決定責令蘇州光大永明改正,并予以罰款人民幣60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江蘇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

2021年3月31日

中國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蘇州銀保監罰決字〔2021〕1號

當事人:劉斌

職務: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總經理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以下簡稱“蘇州光大永明”)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經查:

蘇州光大永明通過虛發銷售人員績效套取費用。其中銀保業務部通過制定虛假加傭方案,將相應款項打入銷售人員工資卡中,銀保業務部回收相關款項,并匯總統一調配。對于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劉斌負有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蘇州光大永明工商營業執照和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復印件,劉斌身份證復印件,事實確認書等,相關情況說明,銀保部三次激勵方案、激勵方案發放情況表、銀保業務人員財務總傭金報表、激勵兌現當月相關財務報表,費用使用憑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通過虛發銷售人員績效套取費用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劉斌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江蘇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

2021年3月31日

中國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蘇州銀保監罰決字〔2021〕6號

當事人:寧顯昆

職務: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總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以下簡稱“蘇州光大永明”)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經查:

一、通過虛發銷售人員績效套取費用

蘇州光大永明通過虛發銷售人員績效,套取資金。對于該違法違規行為,寧顯昆負有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蘇州光大永明工商營業執照和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復印件,寧顯昆身份證復印件,事實確認書,相關情況說明,銀保部三次激勵方案、激勵方案發放情況表、銀保業務人員財務總傭金報表、激勵兌現當月相關財務報表,費用使用憑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二、業務資料不真實

蘇州光大永明工作人員使用擅自刻制的客戶印章用于該客戶單位人員變更保全以及單位回執簽收。對于該違法違規行為,寧顯昆負有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蘇州光大永明工商營業執照和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復印件,寧顯昆身份證復印件,事實確認書,關于印章的情況說明,相關保全記錄、部分涉及使用虛假印章的保全資料以及回執資料,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三、向監管部門報送虛假材料

蘇州光大永明向我分局報送了《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關于銀行業保險業市場亂象整治“回頭看”工作的報告》,該報告中“財務數據不真實方面”排查結果為“經排查,沒有發現虛列費用報銷的情形”,未涉及該公司應當報送虛列銷售人員績效、套取費用的事項。對于該違法違規行為,寧顯昆負有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蘇州光大永明工商營業執照和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復印件,寧顯昆身份證復印件,事實確認書,相關情況說明,《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關于銀行業保險業市場亂象整治“回頭看”工作的報告》(光保蘇州字[2020]43號)、相關附件及系統發文簽發流程,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蘇州光大永明通過虛發銷售人員績效套取費用、業務資料不真實、向監管部門報送虛假材料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針對通過虛發銷售人員績效套取費用行為,我分局決定對寧顯昆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針對業務資料不真實行為,我分局決定對寧顯昆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罰款。針對向監管部門報送虛假材料行為,我分局決定對寧顯昆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罰款。三項合并,決定對寧顯昆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江蘇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

2021年3月31日

中國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蘇州銀保監罰決字〔2021〕7號

當事人:包美林

職務: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銀保業務部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以下簡稱“蘇州光大永明”)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經查:

蘇州光大永明通過虛發銷售人員績效套取資金,其中銀保業務部通過制定虛假加傭方案,將相應款項打入銷售人員工資卡中,銀保業務部回收相關款項,并匯總統一調配。對于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包美林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蘇州光大永明工商營業執照和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復印件,包美林身份證復印件,事實確認書,相關情況說明,銀保部三次激勵方案、激勵方案發放情況表、銀保業務人員財務總傭金報表、激勵兌現當月相關財務報表,費用使用憑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通過虛發銷售人員績效套取費用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包美林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江蘇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

2021年3月31日

中國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蘇州銀保監罰決字〔2021〕8號

當事人:何伯圣

職務: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團體業務部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以下簡稱“蘇州光大永明”)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經查:

一、通過虛發銷售人員績效套取費用

蘇州光大永明通過虛發銷售人員績效套取資金,其中團險業務部通過虛發銷售人員傭金套取資金。對于上述違法違規行為,何伯圣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蘇州光大永明工商營業執照和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復印件,何伯圣身份證復印件,事實確認書,相關情況說明,費用使用憑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二、業務資料不真實

蘇州光大永明工作人員使用擅自刻制的客戶印章用于該客戶單位人員變更保全以及單位回執簽收。對于上述違法違規行為,何伯圣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蘇州光大永明工商營業執照和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復印件,何伯圣身份證復印件,事實確認書,關于印章的情況說明,保全記錄、部分涉及使用虛假印章的保全資料以及回執資料,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通過虛發銷售人員績效套取費用,業務資料不真實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針對通過虛發銷售人員績效套取費用行為,我分局決定對何伯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針對業務資料不真實行為,我分局決定對何伯圣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罰款。兩項合并,決定對何伯圣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江蘇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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