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山西“高調出獄獲刑”當事人:兩座煤礦被變賣 申請國家賠償遇阻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2018年6月21日,山西刑滿釋放人員程幼澤“高調出獄”案再有新進展。界面新聞記者從其代理律師處獲悉,此前,因晉城警方查封并變賣了程幼澤的兩座煤礦,程幼澤申請國家賠償,晉城市公安局、山西省公安廳相繼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程幼澤將向山西省高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
目前,距離申請國家賠償的時限還有十天,程幼澤的代理律師朱孝頂稱,山西陽泉第一監獄的工作人員拒絕安排律師會見程幼澤,理由是涉黑案件。朱孝頂告訴界面新聞,依據司法部律師監獄會見新規,“已向北京市律協反映情況”。北京市律協一名工作人員稱,已向全國律協和山西省律協進行了匯報和聯系,請求他們給予協助處理。
界面新聞此前報道,2016年5月23日,山西男子程幼澤從山西晉城監獄刑滿釋放時,上百名身著黑色T恤的人員列隊迎接、獻花、喊口號,并燃放鞭炮、禮花炮等。隨后,相關“高調出獄”視頻被上傳至網絡,引發關注。同年5月26日,晉城市公安局專案組以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依法將程幼澤刑拘。
2017年7月13日,山西省陽城縣法院對程幼澤等人被控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一審公開宣判,程幼澤因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法院將其犯故意傷害罪、非法買賣爆炸物罪、非法拘禁罪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2018年4月13日,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二審宣判的前一天,程幼澤申請國家賠償,賠償義務機關為晉城市公安局。界面新聞記者獲得的《國家賠償申請書》稱,2009年晉城市公安局“8·7查賭打黑專案組”查封并變賣他經營的兩座六證俱全煤礦至少23萬噸原煤(程幼澤依據生產記錄自稱為38萬噸),但查封、變賣所得超過億元的款項既未上繳國庫也未向其返還,超過億元的款項迄今去向不明。
這23萬噸原煤本應由澤州縣煤炭局沒收。2009年12月22日,澤州縣煤炭局做出行政處罰,沒收智搏煤業18余萬噸原煤,并處違法所得兩倍罰款1.296億元;沒收泊村煤礦違法所得原煤5.2792萬噸,并處罰款2111.68萬元。但在隨后的行政訴訟中,2012年9月5日,山西高院撤銷了澤州縣煤炭局的行政處罰,理由是晉城市公安局對智搏煤業和泊村煤礦做出的“非法生產”的結論,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澤州縣煤炭局的處罰決定程序違法。
由此,程幼澤認為,晉城市公安局變賣原煤所得款項應當向其返還并賠償損失。
程幼澤的依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其中包括,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鑒于晉城市公安局變賣的萬噸原煤,價格低于市場價值,程幼澤認為,應付相應賠償金以及同期存款利息計息,申請總額超2.28億元。
2018年4月25日,晉城市公安局下達《國家賠償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晉城市公安局認為,扣押、變賣煤礦的行為是依據1996年《刑事訴訟法》和1998年《公安矩管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程幼澤的賠償請求事項不屬于國家賠償范圍,他不具備對兩座煤礦申請國家賠償的主體資格。
2018年5月24日,因不服該通知書,程幼澤向山西省公安廳申請復議。6月1日,山西省公安廳作出《刑事賠償復議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山西省公安廳認為,根據山西省高院2012年作出的行政判決,山西智搏煤礦由程幼澤等人實施犯罪行為所控制。故程幼澤對其控制屬于非法取得,不具備對該煤礦申請國家賠償的主體資格。原泊村煤礦因停產關閉,其煤礦的所有人及法定代表人均不是程幼澤,故程幼澤不具備對該煤礦申請國家賠償的主體資格。
程幼澤的代理律師朱孝頂告訴界面新聞記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程幼澤應當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即在7月1日前。
朱孝頂稱,5月24日,在國家賠償復議階段,他趕往陽泉第一監獄要求會見程幼澤,偵查科民警拒絕會見,理由是“他是涉黑案件”。
6月20日,朱孝頂向司法部、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協、北京西城律協反映情況。北京市律協一名工作人員稱,已向全國律協和山西省律協進行了匯報和聯系,請求他們給予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