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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經特約評論員 曹中銘
證監會日前更新披露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針對藍山科技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以及欺詐發行行為,證監會啟動了立案調查程序,并對相關責任人員作出了相應的處罰。這也是繼對藍山科技欺詐發行及相關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進行行政處罰后,監管部門再次開出的罰單。筆者以為,藍山科技“帶病闖關”再次被罰,對于擬IPO企業而言,將極具警示意義。
2020年4月29日,藍山科技向全國股轉公司提交《公開發行說明書》,并進行了公告。同年9月22日,該公司申請撤回文件;25日,全國股轉公司決定終止藍山科技精選層掛牌申請文件的審查。其中的原因,主要是監管部門發現藍山科技信息披露真實性存疑。
證監會調查認定,藍山科技2017年至2019年度存在通過虛增銀行存款、虛構銷售業務、虛構研發支出、虛列運費支出以虛增收入、資產和利潤等多項違法違規行為。綜合來看,藍山科技財務造假時間跨度長,前后達三年之久,且金額巨大。
此次證監會披露的處罰,則主要針對相關責任人員。其中,譚澍、趙瑞梅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二人分別被處以100萬元罰款,作為實際控制人,對二人合并處以200萬元罰款。其他四位責任人員,分別處以50萬元罰款。至此,藍山科技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及欺詐發行案中,從發行人、公司責任人員到保薦機構、審計機構、律所、資產評估機構在內的中介機構全部遭罰,且一個都沒有少。
藍山科技案既是典型的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及欺詐發行案,也是典型的“帶病闖關”案。盡管該案例發生在新三板市場中,但同樣極具警示意義。
一方面,藍山科技雖然沒有在全國股轉公司實際完成股份發行與上市工作,所造成的危害也較小,但造成的惡劣影響不應被忽視。畢竟,近幾年來,全國股轉公司通過不斷深化改革,發展勢頭良好,其違法違規行為對全國股轉公司的發展會產生負面效應。
另一方面,藍山科技案也再次凸顯監管部門對違法失信行為“零”容忍的態度。即使全國股轉公司受到的關注度不高,且實際參與交易的投資者數量也不算多,但信披違法與欺詐發行等違法違規行為,同樣不會被允許。
事實上,“帶病闖關”、抱著僥幸心態闖關或意圖蒙混過關的擬上市企業并不少。比如在近兩年來中證協開展的多輪次擬IPO企業現場檢查活動中,被抽中企業選擇撤回申請文件的不在少數。個中雖然不排除有的企業本身欲撤回申請文件正好“卡”在時間點上,但也不排除其中就存在“帶病闖關”的企業。這些擬上市企業明知自身存在瑕疵,也試圖躋身資本市場,這無疑是值得商榷的。
筆者以為,為了防止擬IPO企業出現“帶病闖關”現象,對于被抽中開展現場檢查的企業,無論是什么原因撤回申請文件,現場檢查都必須如期進行,絕對不能因撤回申請文件就放任不管。如此,既可震懾“帶病闖關”的行為,也有利于緩解再次出現的IPO“堰塞湖”現象,而且還能節省監管資源、節約監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