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特約評論員 曹中銘
日前,ST曙光多名中小股東決定自行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一事引起市場關注。對于此次股東大會,召集方與上市公司方面有著不同的說法。
筆者認為,召開股東大會不是“兒戲”,無論是由中小股東決定自行召開,還是由上市公司方面召開,所有股東的權利都應得到尊重。
根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的規定,經向董事會、監事會提議召開股東大會最終未有結果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此次決定自行召開股東大會的ST曙光中小股東合計持有上市公司14.35%的股份,按照規定,在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后,其有權決定自行召開股東大會。
ST曙光中小股東召開股東大會,與2021年9月份的一紙公告有關。公告顯示,上市公司擬以1.32億元收購奇瑞S18(瑞麒M1)、S18D(瑞麒X1)車型的技術,用于開發生產純電動轎車及SUV。該交易屬于關聯交易,交易對方直指ST曙光的控股股東華泰汽車。該收購案不僅引起眾多股東的不滿與質疑,而且中證投服中心也曾介入,與相關股東一直提議召開董事會未果。此外,上交所也多次下發問詢函與監管函,要求上市公司核實交易價格的公允性,充分聽取并尊重中小投資者的意見。
由于前述中小股東與上市公司方面意見不一,ST曙光的“宮斗”劇就此上演。客觀上講,這些中小股東決定自行召開股東大會,既是其應有的權利,也是其具備股東意識的表現。不過,對于中小股東提議的終止收購案、罷免董事監事,以及選舉新董事、監事等22項議案,上市公司方面卻并不買賬,并提出了相關的理由。
根據公告,前述中小股東決定自行召開的股東大會定于5月5日下午2點半在北京某酒店三樓舉行。然而,當天相關股東、上市公司董事與高管,以及見證律師前往參會時,卻發現酒店三樓會議地點根本沒有召開股東大會。ST曙光當晚發布公告,稱本次股東大會未按照此前公告的時間、地點召開,如有任何關于本次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公司不承認其效力。而中小股東代表則對媒體表示,受到疫情影響,臨時股東大會已挪至酒店房間舉行,且線上、線下會議程序都已順利完成。
對于此次臨時股東大會,筆者認為,有些方面是值得商榷的。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規定,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東。盡管此次臨時股東大會已提前進行了公告,但由于地點發生了改變,召集方仍然有提前告之的義務。在這方面,召集方顯然有失當之處。而且,臨時改變會議地點,導致有股東無法參會,相關股東也無法行使股東權利。退一步講,即使召集方在當天發布了通知,在時間點上其實也是存在問題的。
另一方面,根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召開股東大會應當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在這方面,召集方的舉措同樣值得質疑。如果出于防疫的需要,那么大可延期或取消。但如果召開股東大會,就應該設置會場,并且不應對人數進行限制。基于事實,相關股東大可質疑召集方以疫情防控之名,行阻止股東參會之實。
無論是對于上市公司還是召集方而言,股東大會都是股東行使權利的重要形式,股東的權利理應得到尊重。臨時更改會議地點也好,限制股東人數也好,都有藐視股東權利的嫌疑。
筆者認為,如果股東大會的召開存在違規現象,那么其審議通過的議案應視為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對于個中的違規行為,監管部門也有必要出手。該問詢的問詢,該處罰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