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資本邦了解到,中巨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巨芯”)回復科創板IPO首輪問詢。
在科創板IPO首輪問詢中,上交所主要關注中巨芯實控人認定、研發費用、關聯交易與獨立性、技術與專利研發、子公司、長期資產、商譽、募投項目等19個問題。
關于實控人認定,發行人說明:(1)公司自成立以來的三會運作情況,重大事項決策機制和流程,股東會、董事會各項議案情況,包括議案主要內容、提案人、參會人員及表決情況,主要股東參與經營決策的情況及具體方式,各股東是否存在意見分歧時的解決機制,無實控人對公司生產經營穩定性的影響,是否可能出現“公司僵局”及應對措施;(2)員工持股平臺合伙人的入股資金是否來自于巨化股份及其關聯方,巨化股份是否直接或間接控制恒芯企業并實際提名陳剛作為公司董事,巨化股份是否能實質控制董事會。公司高管及核心技術人員的具體職責,各核心部門負責人姓名及入職前的履歷,是否曾在巨化股份及其關聯方任職,巨化股份是否控制公司管理層并對日常經營決策產生重大影響;(3)巨化股份簽訂對賭協議的原因及合理性,目前對賭協議不再執行是否導致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是否構成本次發行的實質障礙。與合資方約定支配權條款的背景原因,巨化集團是否實質承擔實控人職責并對外以實控人名義開展業務;(4)列示巨化集團及其控制企業的主營業務情況,相關產品與服務是否與發行人相同或相似,是否存在通過認定無實控人規避同業競爭監管要求的情況。本次發行是否實質屬于分拆上市,是否存在規避《上市公司分拆規則(試行)》的情形,并逐項分析發行人是否符合分拆上市的條件和要求;(5)巨化股份及產業投資基金對未來公司持股情況及控制權的具體計劃,是否存在其他安排,如何確保公司控制權結構、公司治理和生產經營的穩定。
中巨芯回復稱,發行人股東之間不存在通過協議約定等方式對分歧解決機制做出特殊安排的情形。
根據《公司法》《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發行人制定了《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等規范運作文件,建立健全了內部治理制度和內部控制體系,符合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發行人已根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依法設置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營管理層以及各業務部門等組織機構,并制定了相關議事規則。發行人管理層、董事會、股東大會依照《公司章程》及其他相關內部治理制度的規定進行決策,通過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及表決機制對日常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發行人管理層根據股東大會及董事會的決議履行職權。報告期內,發行人依照《公司章程》及其他內部治理制度規定的審議程序和決策權限作出重大決策,日常經營及重大決策制度運行情況良好。
因此,發行人各股東雖然未對意見分歧解決機制做出特殊安排,但報告期內發行人股東在進行重大經營和投資活動等決策時未曾出現過重大分歧,日常經營及重大決策制度運行情況良好;且發行人已建立了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公司股東可以依照公司制定并實施的《公司章程》及相關制度的規定并通過相應的審議及表決程序順利解決分歧,不會對發行人的穩定經營產生不利影響。
根據《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等有關規定,“公司僵局”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根據《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等相關規定并結合公司股權結構和董事會構成情況,公司在重大決策上不會出現公司僵局的情形。
綜上所述,發行人股東之間不存在通過協議約定等方式專門對分歧解決機制做出特殊安排的情形;發行人主要股東突出,股權結構穩定,已建立健全了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并制定了各項法人治理制度文件,無實際控制人的情況不會對發行人上市后的經營穩定性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報告期內,公司各項治理機制運行良好,未出現過“公司僵局”的情形。
員工持股平臺合伙人的入股資金未來源于巨化股份及其關聯方,巨化股份未直接或間接控制恒芯企業,并未實際提名陳剛作為公司董事,巨化股份不能實質控制董事會,不能控制公司管理層,不能對公司日常經營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對賭協議不再執行不會導致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不會構成本次發行的實質障礙,巨化集團并未實質承擔實控人職責并對外以實控人名義開展業務。
根據《上市公司分拆規則(試行)》:“本規則所稱上市公司分拆,是指上市公司將部分業務或資產,以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子公司的形式,在境內或境外證券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或者實現重組上市的行為。”
根據上述規定,分拆上市適用于新上市主體仍然為上市公司子公司的情形。
發行人無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行人并非巨化股份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子公司,因此不屬于分拆上市。
如本題之"(三)、1、巨化股份簽訂對賭協議的原因及合理性"所述,巨化集團在推進電子化學材料產業板塊的混改過程中,始終按照浙江省委省政府和省國資委的部署要求,以“市場化”為原則,以高度開放的態度開展中巨芯的股權架構設置,最終形成巨化股份和產業投資基金同為持股39%,并列第一大股東均“不控股、不并表”的股權架構,此股權架構設置并非規避當時的上市“紅線”。2020年,中巨芯通過混改探索股權結構合理配置方式的案例被浙江省國資委作為混改典型案例,列入《改中求強國企混改的浙江新實踐——浙江國企混改18案例》(編寫單位:浙江省國資委)。
2019年8月23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關于就<上市公司分拆所屬子公司境內上市試點若干規定>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上市公司分拆所屬子公司境內上市試點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等文件。2019年12月12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分拆所屬子公司境內上市試點若干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9]27號)正式生效。2022年1月5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分拆規則(試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22〕5號)正式生效。
2017年12月,中巨芯有限成立。2018年4月,中巨芯有限通過公開掛牌的方式從巨化股份受讓博瑞電子100%股權和凱圣氟化學100%股權。鑒于中巨芯的股權結構和資產收購在2018年左右完成,不存在規避2019年生效的《上市公司分拆所屬子公司境內上市試點若干規定》或2022年生效的《上市公司分拆規則(試行)》中關于分拆上市條件的相關要求的情形。
綜合分析,因此,雖然發行人本次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不屬于分拆上市,但是仍然符合《分拆規則》對于分拆上市的條件和要求。
綜上所述,巨化股份及巨化集團與公司從事的主營業務不同,主要產品應用領域和客戶結構不同,不具有替代性和競爭性,不存在利益沖突,發行人不存在通過認定無實控人規避同業競爭監管要求的情況;發行人無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行人并非巨化股份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子公司,因此不屬于分拆上市,不存在規避《分拆規則》的情形,如按照《分拆規則》條件和要求,發行人亦符合分拆上市的條件和要求。(陳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