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監事會及全體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浙江建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第四屆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分別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等相關議案。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公司將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以下簡稱“激勵計劃”或“本次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的姓名及職務在公司內部進行了公示。公司監事會結合公示情況對激勵對象名單進行了核查,相關公示情況及核查意見如下:
一、公示情況
1.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浙江建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浙江建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浙江建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等文件。
2.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至2022年4月23日在公司內部公示了《浙江建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將本次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的姓名及職務予以公示。
截至公示期滿,公司監事會未收到任何對本次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的異議。
二、監事會對激勵對象的核查及意見
公司監事會核查了本次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的名單、身份證件、激勵對象與公司(含全資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激勵對象在公司擔任的職務及其任職文件。
根據《管理辦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對激勵對象名單及職務的公示情況,并結合監事會的核查結果,監事會發表核查意見如下:
1. 列入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的人員具備《公司法》、《證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任職資格。
2.本次激勵對象的基本情況屬實,不存在虛假、故意隱瞞或致人重大誤解之處。
3.本次激勵對象均不存在《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下列情形:(1)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2)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3)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激勵對象均符合《浙江建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規定的激勵對象范圍。
5.本次擬激勵對象不包括公司獨立董事、監事、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綜上,公司監事會認為,本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均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其作為本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建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監事會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