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網站于近日公示的《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0年第7期 總第7期)顯示,本次共抽檢出1批次不合格食品樣品,為永輝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永輝超市”,601933.SH)旗下公司所出售。
上述抽檢結果顯示,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組織開展的食品抽檢中,1批次不合格食品已核查處置結束,為江西永輝超市有限公司銅鑼灣廣場店銷售的黃甲(黃顙魚),該魚生產日期為2020年5月24日,不合格項目為孔雀石綠。南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規定時間內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并責令其立即停止銷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
經核查,江西永輝超市有限公司銅鑼灣廣場店購進該批次黃甲(黃顙魚)9.75公斤,已銷售9.75公斤,召回數量為0。經現場核查和研究分析,該批次不合格食品主要是由于養殖環節造成,江西永輝超市有限公司銅鑼灣廣場店未嚴格落實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針對該店存在的問題,南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加強產品源頭把控,嚴格落實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南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將相關情況通報至南昌市農業農村局。
經判定,江西永輝超市有限公司銅鑼灣廣場店銷售孔雀石綠不符合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要求的黃甲(黃顙魚)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和《江西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行政處罰裁量細化標準(試行)》第五條第(十)項規定,南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377.03元,罰款人民幣12.5萬元整(處罰決定書編號:洪市監食流罰決字〔2020〕12號)。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江西永輝超市有限公司銅鑼灣廣場店成立于2017年2月28日。江西永輝超市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22日,注冊資本2000萬人民幣,該公司為永輝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
永輝超市成立于2001年,總部設在福建省福州市,是中國大陸首批將生鮮農產品引進現代超市的流通企業之一,是中國500強企業之一,2018年銷售金額767.67億元,銷售增長率17.4%;門店總數1275家,位居中國連鎖百強企業第六位。2018年1月23日,法國零售商家樂福宣布,騰訊與永輝將對家樂福中國進行潛在投資,且家樂福與騰訊已達成在華戰略合作協議。2020年7月,2020年《財富》中國500強排行榜發布,永輝超市以848.77億元排名第119位。永輝超市成立于2001年4月13日,注冊資本95.16億元,于2010年12月15日在上交所掛牌,截至2020年10月30日,牛奶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19.13億股,持股比例20.1%。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一)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有關部門出具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合格證明或者銷售者自檢合格證明等可以作為合格證明文件。 銷售按照有關規定需要檢疫、檢驗的肉類,應當提供檢疫合格證明、肉類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文件。 銷售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二)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三)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制品;
(四)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五)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六)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外,可以由公安機關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拘留。(馬先震 孫辰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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