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漢市城市管理執法委員會對武漢萬達東湖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萬達東湖置業”)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處罰事由為武昌區中北路武漢中央文化區K1地塊一期二期S1號商鋪項目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違法建設。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武]城罰決字[2020]第00063號。記者查詢發現,武漢萬達東湖置業為萬達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達地產”)旗下全資子公司。
武漢萬達東湖置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四十條;《武漢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一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及《武漢市城鄉規劃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武漢市城市管理執法委員會對武漢萬達東湖置業作出上述罰款的處罰。
武漢市城市管理執法委員會處罰決定日期為2020年8月12日。
資料顯示,武漢萬達東湖置業為武漢中央文化區K1地塊一期一區項目、商業辦公K1地塊二期(K1-J1)的建設單位;該項目施工單位為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監理單位為上海建浩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項目建設規模為305484.68平方米。
武漢萬達東湖置業成立于2009年12月30日。其股東結構如下:萬達地產持股100%,認繳出資269000萬元。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了解,建筑許可制度的確立體現了國家對建筑活動作為一種特殊的經濟活動,進行從嚴和事前控制的管理,對規范建筑市場,保證建筑工程質量和建筑安全生產,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提高投資效益,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和國家財產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有業內人士指出,違法無證施工擾亂了建筑市場秩序,建筑工程質量、結構和施工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一些違法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建筑活動中,意圖繞開監管部門的監督,有的采用未經檢驗、檢測的材料用于建筑工程,甚至于將建筑工程違法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承建,導致嚴重的質量安全隱患。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二條:第一款: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第二款: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三款: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武漢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全部為規劃區。本市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監督檢查以及相關城鄉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
《武漢市城鄉規劃條例》第四十五條:下列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一)新建建(構)筑物;(二)建筑物規模、立面以及建(構)筑物使用性質等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發生變化的建(構)筑物改(擴)建工程;(三)新建、改(擴)建交通工程、管線工程。
《武漢市城鄉規劃條例》第六十一條:本條例第六十條所稱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是指:(一)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夠使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開工建設,但已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文件,且建設內容符合或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夠符合審查文件要求的。(記者 馬先震)
關鍵詞: 武漢萬達東湖置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