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遼寧監管局網站近日公布了關于對遼寧弘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2021]8號。經查,發現遼寧弘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僑生物”,838051)存在以下問題:公司2018年度虛增收入646萬元,虛增原材料采購535.74萬元,虛增固定資產185.61萬元,虛列廣告費支出63萬元;2019年度虛增收入1150萬元,虛增原材料采購36.57萬元。
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二十條和《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1號)第二十一條的相關規定。依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十二條和《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1號)第八十三條的規定,遼寧證監局決定對弘僑生物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并將相關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同日,中國證監會遼寧監管局網站還公布了關于對王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1]7號。王弘于2016年至今擔任弘僑生物董事長和總經理,對弘僑生物上述行為負有主要責任。依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十二條和《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1號)第八十三條的規定,遼寧證監局決定對王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將相關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弘僑生物成立于2009年9月15日,注冊資本2450萬元。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在新三板掛牌上市,股票代碼838051,主辦券商為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弘僑生物2020年半年報顯示,公司控股股東為王弘、雷嘯天;實際控制人為王弘,一致行動人為雷嘯天,二人直接持有公司全部股份的57.77%。王弘,女,1971年9月出生,中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2016年1月至今,擔任股份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第九條規定:主辦券商應督導掛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以及對外擔保、重大投資、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序與規則等。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二十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所有投資者同時公開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十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1號)第二十一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所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向所有投資者披露信息。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1號)第八十三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遼寧弘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2021]8號
遼寧弘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公司2018年度虛增收入646萬元,虛增原材料采購535.74萬元,虛增固定資產185.61萬元,虛列廣告費支出63萬元;2019年度虛增收入1150萬元,虛增原材料采購36.57萬元。
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二十條和《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1號)第二十一條的相關規定。依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十二條和《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1號)第八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并將相關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你公司應就上述財務核算問題對定期報告予以更正,加強財務管理、規范會計核算,確保財務報告真實、準確、完整,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遼寧證監局
2021年3月12日
關于對王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1]7號
王弘:
我局在對遼寧弘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僑生物)現場檢查時發現,弘僑生物2018年度虛增收入646萬元,虛增原材料采購535.74萬元,虛增固定資產185.61萬元,虛列廣告費支出63萬元;2019年度虛增收入1150萬元,虛增原材料采購36.57萬元。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二十條和《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1號)第二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王弘于2016年至今擔任弘僑生物董事長和總經理,對弘僑生物上述行為負有主要責任。依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十二條和《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1號)第八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將相關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法律法規學習,切實履職盡責,完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遼寧證監局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