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證監會湖北證監局對湖北乾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北乾涌)及其高管王太官,采取責令改正,警告、罰款的決定。
經查,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個人募集資金
湖北乾涌自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期間存在向不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的行為。
二、單只私募基金投資者人數累計超過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湖北乾涌管理的“武漢乾涌領投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領投股權)基金產品,投資者人數超過50人,違反了有限合伙企業人數的規定。
三、向投資者承諾最低收益
湖北乾涌在與投資者簽訂的股權投資協議中,約定“優先級收益8%”,屬于向投資者承諾最低收益。
四、挪用基金財產
2017年4月28日,湖北乾涌將其管理的廈門乾涌舜灃私募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廈門乾涌)的500萬元募集資金轉至湖北鴻億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億肥業),其目的是幫助鴻億肥業做大流水,鴻億肥業于當天通過多個銀行賬戶,以銀行轉賬、存現等方式將500萬返還至由湖北乾涌控制的楊慶華農行賬戶。湖北乾涌的上述行為構成挪用基金財產。
五、基金備案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
湖北乾涌管理的領投股權、武漢乾涌領投財富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新三板乾涌投資基金、深圳達仁方際二期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等四只基金在投資者人數、投資金額等方面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備案情況與實際不符。
綜上,湖北證監局對湖北乾涌上述違規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合計5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王太官給予警告,合計5萬元罰款。
資料顯示,湖北乾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7日在武漢市江漢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王宇,公司經營范圍包括管理或受托管理股權類投資并從事相關咨詢服務(不含國家法律法規等)。股東為楊慶華和王宇,二分持股比例為1%、99%。
相關法規: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杠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以及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七項和第九項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八項行為的,按照《證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以下為原文:
湖北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5號
當事人:湖北乾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北乾涌),住址:武漢市江漢區,法定代表人:王宇。
王太官,男,1981年3月出生,住址:四川省三臺縣。
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湖北乾涌涉嫌違反私募投資基金法律法規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個人募集資金
湖北乾涌自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期間存在向不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的行為。
二、單只私募基金投資者人數累計超過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湖北乾涌管理的“武漢乾涌領投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領投股權)基金產品,投資者人數超過50人,違反了有限合伙企業人數的規定。
三、向投資者承諾最低收益
湖北乾涌在與投資者簽訂的股權投資協議中,約定“優先級收益8%”,屬于向投資者承諾最低收益。
四、挪用基金財產
2017年4月28日,湖北乾涌將其管理的廈門乾涌舜灃私募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廈門乾涌)的500萬元募集資金轉至湖北鴻億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億肥業),其目的是幫助鴻億肥業做大流水,鴻億肥業于當天通過多個銀行賬戶,以銀行轉賬、存現等方式將500萬返還至由湖北乾涌控制的楊慶華農行賬戶。湖北乾涌的上述行為構成挪用基金財產。
五、基金備案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
湖北乾涌管理的領投股權、武漢乾涌領投財富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新三板乾涌投資基金、深圳達仁方際二期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等四只基金在投資者人數、投資金額等方面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備案情況與實際不符。
上述違規行為有投資協議、銀行流水、資金憑證、相關筆錄、公司說明等證明。
湖北乾涌上述行為違反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王太官為上述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規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我局擬決定:
一、對湖北乾涌向不合格投資者募集的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王太官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
二、對湖北乾涌管理單只私募基金投資者人數累計超過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的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王太官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
三、對湖北乾涌向投資者承諾收益的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王太官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
四、對湖北乾涌挪用基金財產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王太官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
五、對湖北乾涌基金備案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王太官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
綜上,對湖北乾涌上述違規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合計5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王太官給予警告,合計5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湖北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湖北證監局
202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