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昨日發布龍巖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巖銀保監罰決字[2020]24號),福建海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海峽銀行”)龍巖分行存在以貸轉存,滾動辦理無真實交易需求的存單質押流動資金貸款違法違規行為,銀保監會龍巖監管分局對其罰沒合計66.02萬元,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七條、第七十四條。
據海峽銀行官網披露的2020年半年報顯示,截至2020年上半年末,公司第一大股東為福州市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11.44%;第二大股東為福建省能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持股比例為7.91%;第三大股東為福州市馬尾區財政局,持股比例為6.67%。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七條:
商業銀行不得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準分立、合并或者違反規定對變更事項不報批的;
(三)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
(四)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的;
(五)未經批準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的;
(六)未經批準買賣政府債券或者發行、買賣金融債券的;
(七)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
(八)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