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由于資源整合的原因,企業并購的熱潮席卷中國,這一特點在互聯網企業中尤甚。并購不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它實際是合并和收購的總稱,但在這背后,卻很少有人能搞懂公司合并、收購的區別。
公司合并
企業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業(以下稱為被合并企業)將其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另一家現存或新設企業(以下稱為合并企業),被合并企業股東換取合并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依法合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有關合并的法務處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號)第三十七條第(九)項、第四十六條第(七)項、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公司合并應遵循以下法律程序。 (1) 、確定是否為國有企業,若是,必須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合并; (2) 、由公司董事會就公司合并事項,制定具體的合并方案; (3) 、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 (4) 、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5) 、由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就合并事項作出決議; (6) 、在法律規定期限內向債權人通知和公告; (7) 、簽訂合并合同并在相關報紙媒體上進行公告,然后在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總之,無論是吸收還是新設,合并是兩個公司間自愿地融為一體,兩個法人主體變成一個法人主體。
公司收購
公司收購是指對另一公司資產或股份的購買行為,是將資產、運營、管理的控制權從一個企業轉移到另一個企業,前者變成后者的子公司,但是其法人地位并不消失。收購的目的是為了實現業務的戰略投資組合。
《國際會計準則第22號——企業合并》指出,企業收購是指由一個企業,即購買方,通過轉讓資產、承擔負債或發行股票等方式來獲得對另一個企業,即被購買方的凈資產的控制權和經營權。
企業收購的直接目的就是獲得目標企業的經營權或控制權,收購對象可以是目標企業的股票,也可以是目標企業的資產。
收購股權
在股權收購的情況下,收購方成為被收購方的股東,根據收購方購得的股權數量,收購結果大致有以下幾種類型:
參股,收購方購得目標企業的部分股權,收購方進入目標企業的董事會,這里的部分股權需達到一定的數量,但不一定以控股為目的;
控股,收購方獲得目標企業較多股權,獲得目標企業的控制權,成為目標企業的控股股東;
全面收購,收購方以全面控制被收購方為目的,收購對方的全部股份,目標企業轉化為收購方的全資子公司。
收購資產
在資產收購的情況下,收購方取得目標企業的經營性資產,不成為目標企業的股東。
與股權收購相比,資產收購的對象不是目標企業的虛擬資本,而是目標企業的實物資本,是實物交易。
收購資產與收購股權相比,不需要承擔目標企業債務償還和人員安排等責任,交易風險較低,交易流程方便,而且所負責任較輕。
但是,資產收購不利于充分發揮目標企業的整體資源,稅收等費用也較高,而且無法享受遞延稅收的優惠。
總的來說,無論是資產還是股權收購,收購雙方在收購前后均為兩個法人主體。